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豪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8363號、第20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
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未扣案而經凍結留存於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
名黃世豪帳戶之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世豪於民國112年10月28、29日間某時,經由臉書結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曉芬」之人並加LINE成好友,及
經「陳曉芬」介紹其表姊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lin
e」之人並與其加好友後,就「Aline」所稱:以贈送之彩金
跟單投資,即可獲取數百萬元投資利益,但需提供帳戶作金
流,以避免嗣後大額提領投資款遭銀行凍結等情事,可預見
可能因此涉及提供人頭帳戶而助使他人為詐欺、洗錢等犯罪
,仍在此預見情形下,應允同意「Aline」之請求,而基於
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Aline」
之指示,先後於112年11月8日、9日,將其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等帳戶之提款卡,以統一
超商店對店寄送方式,寄送予「Aline」之人,及於112年11
月16日,利用空軍一號寄送之方式,將其渣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等帳戶之提款卡寄送
予「Aline」,並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以LINE告知「Aline
」,放任提供人頭帳戶助使他人為詐欺、洗錢犯罪結果之發
生。而「Aline」、「陳曉芬」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則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黃世豪名下帳戶,除附
表編號3所示款項外並旋遭提領,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
騙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2至11所示王維鈴等11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均
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
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世豪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
是因為「陳曉芬」保證合法,伊才同意提供帳戶資料,伊也
是被騙之受害人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被告係落入愛
情陷阱,主觀上相信「陳曉芬」所稱之保證合法,才提供帳
戶資料,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在客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行為
被告於上開時間,依「Aline」指示,以上開方式提供上開
帳戶資料,而「Aline」、「陳曉芬」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則於上開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詐使附表所示之人受騙,遂
分別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附表所示被告名下帳戶,除附表編
號3所示款項外並旋遭提領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附
件所示之供述及書證或非供述證據可按或在卷為佐,足認被
告在客觀上確有以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而助使他人得以上
開帳戶實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贓款去向等犯罪之情形。
㈡被告在主觀上亦具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故意
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
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
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
:
1.個人於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係針對個人身分予以資金流通
,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既為個人理財工具,且金
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
有性甚高,因此除非與本人具有密切親誼之關係,實難認有
何正當理由可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交予他人使用,是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
之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以防止被他
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
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
,且該金融帳戶資料,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
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係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
理。是依被告為成年人,高職畢業,並具有一定工作經歷之
情形,對於上情,實難諉為不知,倘有人對其提出交付帳戶
資料之要求,自會懷疑或預見可能涉及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
問題,除為自身利益,基於僥倖心態,放任懷疑或預見之風
險結果發生外,為確保人頭帳戶風險結果之不發生,當會探
究該人身分之可靠性與用途合理關聯性等事項而得抿除人頭
帳戶風險之懷疑或預見後,始交付帳戶資料,方符趨吉避兇
之人性或一般人對不法風險之合理處置方式。
2.「Aline」所稱:無須自行出資,以贈送之彩金投資即可獲取
數百萬元投資利益,並需提供帳戶作金流,以避免嗣後大額
提領投資款遭銀行凍結之提供帳戶資料事由,乃係無端給付
巨額利益,並存有合法投資卻會遭銀行凍結款項之矛盾情形
,明顯異於常情,已見具一定智識經驗被告應可輕易查覺異
常並因而預見不法;再者,依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前向「Aline
」表示「(你只要把提款卡寄送給我就好)這個不行」、「(
明天我再安排)我祇有拍照不能給你們,我祇有拍照不能簿
子卡片給你們」、「(卡片給我就好,不用簿子)不行,妳直
接匯款進來,然後老師帳號也給我一下」、「我可以再問你
嗎?不好意思,因為太多詐騙集團,我也要信妳們,妳們要
保護自己。我是想賺錢,但是賺心安,妳也不是一樣心安的
,表姐」、「那表姐知道詐騙集團很多吧!有投資詐財也有
本子和提款卡沒錢的,拿被害人的錢放在本子。詐騙集團去
人頭戶提領」等語(見偵18363卷二P121至123之被告與「Ali
ne」間對話紀錄),及向「陳曉芬」表示「那為何要卡片給
你們,妳們怕什麼」、「我覺得自提我自己輸入帳號平台會
轉帳給我,也不要給妳們提款卡」、「妳簿本和卡片是寄出
表姐住的地方嗎?,先回這句」(按被告先後數次寄交帳戶資
料之對象、地點均不同,且帳戶資料收件人亦非「Aline」
或「陳曉芬」,參見偵18363卷二P149辯護意旨(二)狀所載)
、「如果出事我會有前科」、「(我是不會讓我老公出事啊)
可是老公不知道老婆真正地址電話呀,老公家和電話都讓你
知道」等語(見偵18363卷二P78至79之被告與「陳曉芬」對
話紀錄),且於112年11月8日初次寄交提款卡後,亦向「陳
曉芬」表示「保護老公不要讓我出事情。老婆」(見偵18363
卷二P92之被告與「陳曉芬」對話紀錄),後於112年11月16
日最後1次寄交提款卡後,仍向「陳曉芬」表示「怎麼放心
,老婆行動電話和住址都沒給老公,老公什麼都給你了,祇
有賴。萬一賴封鎖,老公怎麼辦」等語(見偵18363卷二P115
之被告與「陳曉芬」對話紀錄),足見被告於寄交帳戶資料
前,已因「陳曉芬」等人身分、住址不詳等情事,預見詐騙
等不法情事,方會先為拒絕並提及人頭帳戶之詐騙情事,且
寄交帳戶資料前或先後寄交帳戶資料之期間,縱經「陳曉芬
」等人口頭保證未涉及不法,亦未因此泯除其主觀上不法風
險結果發生之預見或懷疑,方會一再表示自身會涉及不法之
不安,是被告顯係在預見不法情形下,以「陳曉芬」等人空
言保證資為脫免自身責任之憑據,而基於獲取投資款或情感
上利益之僥倖心態,寄交帳戶資料,放任助使他人為詐欺等
犯罪結果之發生,主觀上具幫助詐欺等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
明,其及辯護人所辯被告僅係單純受騙而未具不法犯意之情
,應無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
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
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
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且關於自白
減輕規定部分,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所犯洗錢之前置特定犯
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且被告
於偵查中未自白犯行,無從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必減規定,又被
告為幫助犯,且部分洗錢犯行為未遂犯,是被告適用舊法即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幫助犯得減及部分
犯行另適用未遂犯得減輕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
以上5年以下或0.5月以上5年以下,而適用新法即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得減及部分犯行另用未
遂犯得減規定,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或
有期徒刑1.5月以上5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
定並未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仍應適用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
㈡罪名、罪數
1.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
罪。
2.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告訴人黃穎蘋部
分)所為,係成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名。惟犯罪事實一附
表編號3之受騙款項,業經銀行凍結留存於渣打帳戶而未經
提領(見偵18363卷一P46之渣打帳戶交易明細),是該受騙款
項尚未發生去向斷點,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係成立幫助一般
洗錢未遂罪名,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成立幫助一般
洗錢既遂罪名,容有誤會;而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
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
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
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則依上開說明,就被告所犯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
罪名部分,應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此部分罪名係由較重罪
名變更較輕罪名,犯罪構成要件亦未變更,對被告訴訟防禦
權之行使,尚不生妨礙。
3.被告係以接續提供帳戶資料之1行為,助使他人詐害附表所
示被害人而觸犯11次幫助詐欺取財、10次幫助一般洗錢既遂
及1次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
1.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因從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既
遂罪而無從適用未遂減輕規定,故僅於量刑一併審酌此未遂
得減輕情形,附此敘明。
㈣量刑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以提供帳戶資料行為
,助使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並造成詐欺贓款去向斷點或去
向斷點之形成危險,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否認主觀犯意,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委由辯護人
具狀表明認罪而終能坦認犯行,並與有意到場調解之告訴人
黃昭瑜、莊毓婷調解成立,及自行與告訴人黃穎蘋、林玄立
、謝宜靜達成和解,且均已依約如數賠償之犯後態度(見本
院卷附之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 。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83)暨其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情
形(參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所生危險及實害情形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緩刑
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且已具狀坦承犯行,並已與上開告訴人 黃昭瑜等5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及均依約如數賠償,應知 悔悟,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是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惟為促使被告記取教訓,知曉尊重法治觀念,並發 揮使其改過自新之緩刑宣告目的,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 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倘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依約支付損害 賠償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 ,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條文乃採義務沒收主義 ,考量洗錢行為輾轉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 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 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 上查證之困難,亦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 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有為必要,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之立法說明,係為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 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 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查經凍 結留存於渣打帳戶之款項31,000元,其中1,000元係附表編 號4所示告訴人黃昭瑜所匯而未經提領之受騙餘款,而其餘3 萬元則係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黃穎蘋所匯而未經提領之受 騙款項乙節,有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見偵18363卷一 P46);又該等款項經凍結留存於渣打帳戶後,係屬被告對該 帳戶銀行之債權,乃被告所得管領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並屬被告本案犯行之所得,是依上開說明,該等款項除已 因調解或和解而返還上開告訴人部分,應認被告已將該部分 財產上利益退還上開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款項1萬元(按告訴人黃穎蘋和解後雖 已獲償2萬元,但其匯入並仍凍結留存於上開帳戶之款項為3 萬元,故其仍有1萬元未經受償且屬被告所保有之財產上利 益,而告訴人黃昭瑜則已因調解獲償3萬元,是其匯入並仍 凍結留存於上開帳戶之款項1,000元,應認已由被告返還而 受償,故上開31,000元扣除經由被告所返還2萬元及1,000元 後之1萬元,仍屬告訴人黃穎蘋受騙未受償而由被告所保有 之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該等 款項倘經銀行退還告訴人黃穎蘋,則應認被告已未保有或可 得支配該財產上利益,不得再執行沒收,乃屬當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森寬 (未提告) 以假親友借款,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陳森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9時36分、15日9時48分許 2萬元、35,000元 第一帳戶 2 王維鈴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王維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4日12時39分許 32,335元 聯邦帳戶 3 黃穎蘋 (提告) 以假親友借錢,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黃穎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7日17時55分許 3萬元 渣打帳戶 4 黃昭瑜 (提告) 以假親友借錢,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黃昭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7日17時19分、34分許 3萬元、12,000元 渣打帳戶 5 洪君全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王維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4日3時39分許 8萬元 新光帳戶 6 林玄立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林玄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5日9時14分許 84,000元 聯邦帳戶 7 楊沛婕 (提告) 以假買賣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楊沛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7日13時38分許 14,000元 第一帳戶 8 陳欣璉 (提告) 以假買賣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陳欣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4日11時28分許 5萬元 第一帳戶 9 張媛婷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張媛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7日10時11分許 2萬元 第一帳戶 10 莊毓婷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莊毓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4日12時39分許 3萬元。 聯邦帳戶 11 謝宜靜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謝宜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0時16分許 7萬元。 聯邦帳戶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證人即被害人陳森寬(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3.1.2警詢筆錄-偵20400卷P61-74二、證人即告訴人王維鈴(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3.1.9警詢筆錄-偵20400卷P000-000○、證人即告訴人黃穎蘋(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2.11.17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71-73四、證人即告訴人黃昭瑜(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2.11.17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92-93五、證人即告訴人洪君全(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2.11.16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000-000○、證人即告訴人林玄立(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2.12.4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000-000○、證人即告訴人楊沛婕(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2.11.23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000-000○、證人即告訴人陳欣璉(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12.12.4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000-000○、證人即告訴人張媛婷(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12.12.25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293-300十、證人即告訴人莊毓婷(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12.11.29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440-448十一、證人即告訴人謝宜靜(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2.12.19警詢筆錄-偵18363卷一P000-000○、書證或非供述證據
一、113年度偵字第18363號卷一【偵18363卷一】1、員警職務報告(偵18363卷一P5)
2、黃世豪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 名黃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一P39-4 3、55-57)
3、黃世豪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戶名黃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一 P45-46)
4、黃世豪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 名黃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一P47-50 、63-67)
5、黃世豪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 名黃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一P51-54 、59-61)
6、告訴人黃穎蘋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 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8363卷一P75)7、告訴人黃穎蘋報案相關資料:
(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77)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18363卷一P79)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81)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85-8 6)
(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 18363卷一P87)
8、告訴人黃昭瑜報案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偵18363 卷一P91)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18363卷一P94)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95-9 6)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97)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18363卷一P99)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107)9、告訴人黃昭瑜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 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8363卷一P101-105)10、告訴人洪君全報案相關資料:
(1)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崙豐派出所陳報單(偵18363卷一 P111)
(2)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崙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18363卷一P112)
(3)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崙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18363卷一P113)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114 -115)
(5)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崙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118)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153)11、告訴人洪君全提出詐騙交易平台介面、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 對話紀錄截圖、面交車手員工證(偵18363卷一P127-142)12、告訴人洪君全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8363卷一P143- 148)
13、告訴人洪君全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8363卷一P150 )
14、告訴人林玄立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8 363卷一P175-180)
15、告訴人林玄立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8363卷一P181 )
16、告訴人林玄立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184 )
(2)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白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185)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186) (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白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18363卷一P187)
(5)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白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偵18363卷一P188)
17、告訴人楊沛婕報案相關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18363卷一P199)
(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18363卷一P200)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201 -202)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203)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205)18、告訴人楊沛婕提出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 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8363卷一P207-213)19、告訴人陳欣璉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陳報單(偵18363 卷一P217)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偵18363卷一P225)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18363卷一P227)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237)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239)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 錄表(偵18363卷一P251)
20、告訴人陳欣璉提出梓官區漁會匯款回條(偵18363卷一P253 )
21、告訴人陳欣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虛假網址(偵18363卷一P257-262 )
22、告訴人張媛婷報案相關資料:
(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63卷一P280)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偵18363 卷一P291)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18363卷一P301)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偵18363卷一P303)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305 -306)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311)23、告訴人張媛婷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文字檔(偵 18363卷一P339-370)
24、告訴人張媛婷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8363卷一P371-373)25、告訴人莊毓婷報案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偵18363 卷一P403)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427)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18363卷一P438)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偵18363卷一P439)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449 -450)
26、告訴人莊毓婷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18363卷一P455-472)27、告訴人謝宜靜報案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陳報單(偵18363卷一 P481)
(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18363卷一P482)
(3)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18363卷一P483)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63卷一P490 )
(5)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偵18363卷一P501)28、告訴人謝宜靜提出嘉義縣溪口鄉農會匯款回條聯(偵18363 卷一P510)
29、告訴人謝宜靜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身份 證截圖(偵18363卷一P517-520)30、告訴人謝宜靜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偵18363卷一P521)31、告訴人謝宜靜提出通聯紀錄截圖(偵18363卷一P522-523)二、113年度偵字第18363號卷二【偵18363卷二】1、被告黃世豪刑事辯護狀(偵18363卷二P17-29) (1)【被證1】臉書暱稱「陳曉芬」截圖及LINE截圖(偵18363 卷二P31)
(2)【被證2】被告與「陳曉芬」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 偵18363卷二P33-118)
(3)【被證3】被告與暱稱「Aline」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18363卷二P119-145)
2、被告黃世豪刑事辯護二狀(偵18363卷二P147-151) (1)【被證4】外匯平台餘額3000元照片(偵18363卷二P153) (2)【被證5】被告與暱稱「Aline」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 平台餘額照片(偵18363卷二P155-159) (3)【被證6】被證3第5、6頁影本及交貨便服務單照片(偵18 363卷二P161-169)
(4)【被證7】被證3第10頁影本及交貨便服務單照片(偵1836 3卷二P171-177)
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聯銀業管字第1131 053616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名黃世豪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二P193-199)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3年9月9日忠法執字第1139 003957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名DAO VAN THANH,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二P203-209 )
5、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3年10月8日作心詢字第1131001114號 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名黃世豪,帳號807 -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二P213-217)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10月1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130102443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表【戶名黃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 卷二P223-227)
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 &ZZZZ;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 名黃
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18363卷二P231-234 )
8、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10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010005號函及 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戶名黃世豪,帳號007-404 00000000號】(偵18363卷二P23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