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士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8
00號、第55495號、第58709號、第606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童士修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更正如下
,並補充以下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
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更正如下:
童士修、「啊凱」、「王志成」及不詳詐欺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不
詳詐欺成員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4時31分許,佯為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王志成」警官(下稱「王志成」),以通訊軟體
LINE向孫寶芬佯稱:因涉有刑案,需提供金融帳戶配合調查
等語,致孫寶芬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7時55分許及113年8
月16日10時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
」八國站,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其母親孫楊梅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金
融卡(連同密碼)寄出予「王志成」收受。嗣「啊凱」指示
童士修至指定之置物櫃取得乙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分
別於113年8月16日14時28分許、14時29分許、14時34分許,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光明店,自乙
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2萬元、6,000元、200元。童士修
於其中抽取1.5%金額作為報酬後,復將其餘款項放置在「啊
凱」指定之置物櫃內,交付予不詳詐欺成員收受,以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補充:「被告童士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童士修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起
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部分,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
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既已記載此部分事實,應認已就此
部分犯罪事實予以起訴,本院亦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見本
院卷第109頁),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審
理。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項第3款之以電
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
:不知不詳詐欺成員如何詐騙,我僅係末端依指示去提領、
交付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卷內亦乏證據證明被
告知悉不詳詐欺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身分、電子通訊或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罪,惟此部分犯行僅係加重條
件有所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起訴之
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須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加重條
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參照),從而起訴意
旨認被告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二、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與「啊凱」、「王志
成」及不詳詐欺成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
告與「啊凱」及不詳詐欺成員,分別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
四、被告所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及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各不相同,應
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均自白犯行,然並
未將其犯罪所得自動繳交或將所得財物自動繳交,自不得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
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竟率然與本案共犯分工為上
開犯行,其所為除係助長現已猖獗之詐欺集團犯罪,並且增
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
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於犯
後坦認犯行,惟尚未與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成立調解,
兼衡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遭詐得財物之內容、損失金額
多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所得之利
益,暨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0頁),分別量處
如附表甲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犯罪手段、目的及犯罪時間
間隔,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本案犯行,分別獲有如附表甲「提 領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119-120頁),均 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提領報酬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393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1,035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 735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 450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 165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 870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 630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 30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 300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 105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 2,000元 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4800號 113年度偵字第55495號 113年度偵字第58709號 113年度偵字第60641號 被 告 童士修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另案羈押在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士修(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紅標米酒」,涉嫌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5 60號提起公訴)自民國113年6、7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啊凱」之人所操 縱、指揮之詐欺集團,擔任聽從「啊凱」指揮、持人頭帳戶 融卡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並可獲得提領金額1.5%做為報酬 。童士修、「啊凱」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遂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身分犯詐欺取財 、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 聯絡,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㈠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8月13日14時31分許,佯為兆 豐商業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孫寶芬,謊稱:其銀行帳戶有可 疑資金進出須辦案處理云云,再由自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王志成」警官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與孫寶芬聯絡,訛稱:其 涉嫌刑案要代管財產,須提供帳戶金融卡配合調查云云,致 孫寶芬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7時55分許及113年8月16日10 時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 站,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大甲郵局(下稱大甲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母親孫楊梅之大甲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連同密碼)寄出予自稱「王志成 」之人收受。待該詐欺取團取得孫寶芬之上開郵局帳戶金融 卡後,童士修即依「啊凱」之指示,至指定之置物櫃取得大 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連同密碼), 再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光明店操 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於113年8月16日14時28分許、14時29分 許、14時34分許,自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中提領新臺幣(下同)2萬元、6,000元、200 元得手。童士修於抽取其中1.5%作為報酬後,復將其餘款項 放置在「啊凱」指定之置物櫃內,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收受,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㈡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 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帳戶申請人涉嫌詐欺取財等案件 ,由警另行偵辦),再由童士修按照「啊凱」指示,持附表 所示帳戶金融卡,前往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 並先後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 得手。童士修於抽取其中1.5%作為報酬後,復將其餘款項放 置在「啊凱」指定之置物櫃內,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 成員收受,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及所在。嗣經孫寶芬、蔡宏榞、侯怡如、張若葶、吳侑莼、 陳書蘋、蔣凱威、馮璵芯、張婕瑢、劉學錡、陳振銓發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孫寶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蔡宏榞、侯怡 如、張若葶、吳侑莼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陳書 蘋、蔣凱威、馮璵芯、張婕瑢、劉學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及陳振銓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童士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孫寶芬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空軍一號「八國站 」寄件收據翻拍照片、寄件包裹照片及大甲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各2張。 告訴人孫寶芬遭詐欺集團詐騙 後,將上開大甲郵局帳戶之2張金融卡寄送予他人收受,且其所有之大甲郵局帳戶於113年8月13日,共遭盜領19萬5,0 00元,母親孫楊梅之大甲郵局帳戶則於113年8月16日,共遭盜領2萬6,200元等事實。 3 告訴人蔡宏榞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蔡宏榞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4 告訴人侯怡如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Messenger、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侯怡如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5 告訴人張若葶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張若葶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6 告訴吳侑莼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吳侑莼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7 告訴人陳書蘋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陳書蘋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8 告訴人蔣凱威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Dcard之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蔣凱威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9 告訴人馮璵芯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馮璵芯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7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10 告訴人張婕瑢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張婕瑢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8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11 告訴人劉學錡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劉學錡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9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12 告訴人陳振銓於警詢中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陳振銓遭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0所示方式詐騙,並於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13 證人陳浚翔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告之叫車紀錄擷圖1份。 證人陳浚翔於113年9月5日上午7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被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下車之事實。 14 被告於113年8月16日預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客車之叫車紀錄1紙、被告於113年8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光明店領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及搭乘上開營業小客車離開超商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1份。 證明被告於113年8月16日,有至全家便利超商光明店領款,且事後搭乘預約之營業計程車離開等事實。 15 被告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被告高鐵會員註冊資料及訂票紀錄資料各1份。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 ,有至附表所示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提款之事實。 16 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 。 告訴人孫寶芬之大甲郵局帳戶於113年8月13日,共遭提領19萬5,000元存款,其母親孫楊梅之大甲郵局帳戶於113年8月16日,共遭提領2萬6,200元存款等事實。 17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1紙。 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2、4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 ,至前開華南銀行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交易明細1紙。 附表編號2、3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3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前開中信銀行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 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至9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前開郵局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0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 附表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1 員警職務報告2紙。 本件查獲經過。 二、核被告童士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3款之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綽號「啊凱」等詐欺集團成員 間,就本件各次詐欺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對告訴人孫寶芬所為,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對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 罪處斷,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再被告所犯11次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 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本件被告洗錢 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請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入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下同) 提領地點 1 蔡宏榞 113年8月3日16時32分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並謊稱:無法完成交易云云 ,復假冒賣場客服人員佯以:須依指示操作匯款通過誠信認證即可正常交易云云 。 ⑴113年8月3日 12時58分許 ⑵113年8月3日 13時09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8,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3日 13時12分許 ⑵113年8月3日 13時12分許 ⑶113年8月3日 13時13分許 ⑷113年8月3日 13時15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京城商業銀行(下稱京城銀行)大里分行 2 侯怡如 113年8月1日18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謊稱:賣場遭凍結無法完成交易云云,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佯以: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即可確認金流是否發生異常云云。 113年8月3日 13時01分許 3萬1,101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 13時1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大里分行 113年8月3日 13時29分許 2萬9,985元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3日 13時31分許 ⑵113年8月3日 13時33分許 ⑴2萬元 ⑵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永隆門市 3 張若葶 113年8月3日上午7時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謊稱:匯款後帳號遭凍結,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客服人員佯以:未完成簽署認證,方導致賣場收付款功能被凍結,須依指示操作,即可完成金流服務協定云云。 113年8月3日13時14分許 2萬9,980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3日 13時18分許 ⑵113年8月3日 13時19分許 ⑶113年8月3日 13時20分許 ⑴2萬元 ⑵9,000元 ⑶1,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大里分行 4 吳侑莼 113年8月3日13時8分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謊稱:下單後帳號遭凍結,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佯以:無法完成交易係因個人資訊未完善 ,帳號顯示為高風險帳戶,須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云云。 113年8月3日 14時10分許 1萬1,011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日 14時22分許 1萬1,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永勝店 5 陳書蘋 113年9月5日13時58分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 ,並謊稱:無法下單交易云云,復假冒賣場客服及金管會人員佯以:須依指示進行實名認證方可完成交易云云。 113年9月5日 13時58分許 5萬8,239元 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 14時0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大雅中潭店 113年9月5日 14時0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大雅中潭店 113年9月5日 14時03分許 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大雅中潭店 6 蔣凱威 113年9月5日中午12時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並謊稱:無 法完成交易云云 ,復假冒賣場客 服人員佯以:須 依指示操作匯款通過驗證即可正常交易云云。 113年9月5日 14時15分許 3萬9,123元 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 14時21分許 4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大雅馬岡厝郵局 7 馮璵芯 113年8月28日某時許,經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 NE聯絡,謊稱:可以下載所提供之連結進行線上電商搶單,且須依指示操作匯款方可加單云云。 113年9月5日 14時19分許 3,400元 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 14時24分許 2,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大雅馬岡厝郵局 8 張婕瑢 113年8月31日某時許,經詐欺集團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 ,佯稱:線上參加抽獎活動中獎 ,惟須依指示匯款方能領取獎品云云。 113年9月5日 14時27分許 2萬元 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 14時3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馬岡農會 9 劉學錡 113年9月4日晚間某時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買家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並謊稱:無 法完成下單云云 ,復假冒賣場客 服人員佯以:須 依指示操作匯款通過驗證即可正常交易云云。 113年9月5日 14時29分許 6,985元 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 14時33分許 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馬岡農會 10 陳振銓 113年9月7日21時12分許,遭詐欺集團假冒賣家 ,佯稱:有從大陸代購商品之服務,但須先付款云云。 113年9月7日 21時12分許 2,0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7日 22時22分許 2,000元 臺中市○○區○區○路0號高鐵臺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