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4年度,12號
TCDM,114,金簡上,12,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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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德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簡
字第75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122、31851號,移送
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918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辧(11
3年度偵字第5793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
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德蕙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蘇德蕙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以逃
避刑事追訴之用,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
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20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
000號統一超商熱陽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LINE暱稱「黃憲文」之人之指示,寄送至臺北市○○區○○街
00巷0號統一超商征東門市,提供予「黃憲文」之人使用,
容任他人以該等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
、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上
開蘇德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
去向之洗錢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
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
詐術,使渠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
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
二】所示蘇德蕙所有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附表二
】編號35所示被害人則因未匯款而未遂),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嗣【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蘇德蕙(下稱被告)在本
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不為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
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
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金訴卷第308頁、本院金簡上卷第189頁
),並有如【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二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前段規定雖就洗錢行為法定刑提高,並增列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則所犯洗錢行為所處之法
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金額則提高
為5千萬元以下,但因刪除第3項規定,即刪除所宣告之刑,
不得超過特定犯罪(即前置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觀諸
本件被告係提供帳戶資料以幫助詐欺、洗錢犯行,而洗錢行
為金額未達1億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
項規定,所宣告之刑即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
339條規定)所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故量處刑度範
圍為2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則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雖使該詐欺集團成
員得以基於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
,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除【附表二】編號35所示被害人外,均依指示於【附表二】
其餘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入各該金額至被告提供之金融機
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人使用
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直接掩
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就【附
表二】編號1至34、36至4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二】編號35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告訴人彭振瑋、江孝祖、黃惠玲、彭馨儀、李秀雲、張耿毓
遭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轉帳至被告提供之金融機構
帳戶,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
律上一行為,均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
欺集團成員之一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詐取金錢,以及掩飾、隱匿該等詐得金錢之
去向等犯行,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
遂罪處斷。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以113年度偵字第49
188號移送併辦部分,及本案經原審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
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932號移
送併辦部分,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 
㈥、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
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正犯洗錢
行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本判決【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犯罪事實(即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7932號移送併辦部
分),與經原審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依法自得併予審理,
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顯有未當;又因
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已然擴張,且被告業於上訴審時與上開
移送併辦案件之告訴人張耿毓調解成立,本案量刑基礎亦有
變更,從而,本案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予以撤銷,並自為第一審判決。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仍輕率提供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供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
氣,更致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
等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非是;並考量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取之金
額等情節;本案上訴後,被告有與告訴人張耿毓調解成立(
尚未至履行期),有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簡上移調字第14號
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金簡上卷第203至204頁),惟迄
今尚未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
工作、收入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金訴卷第309頁、
本院金簡上卷第3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諭知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交付本案上開帳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 約定並取得報酬,難認本件被告有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就 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
㈡、被告行為後,113年8月2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將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移列至第25條,並就原第18 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從而本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此修正後規 定,先予敘明。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 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 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 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 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經本案犯行隱匿去向之 詐騙贓款,為被告於本案所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然本案被害人、告訴人所匯入被告所有本案帳 戶內之款項,業經本案行騙者提領一空,又依卷內資料,並 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實際之犯罪報酬,故如對其沒 收詐騙正犯已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固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 本案所用,惟未扣案,又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且予以停 用、補發或重製後即喪失功用,是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國朝詹益昌移送併辦



,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帳號 申辦人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蘇德蕙 2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3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8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謝美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中旬某日起,向謝美華佯稱:可於「螞蟻財富」網站投資彩金獲利云云,致謝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14時24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謝美華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147至15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153至15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161至16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169至171頁) ⑤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1122卷一第173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177至182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2 陳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佩珊佯稱:可於「LeBay」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0時26分許 29,4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佩珊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191至19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197至203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20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211至212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211-1至21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3 潘潔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起,向潘潔琳佯稱:可於「Graviex」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潘潔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2日10時44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潘潔琳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221至225頁) ②潘潔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21122卷一第227至23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237至26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267至26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271至273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277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4 陳怡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4時5分許,向陳怡伶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20分許 30,138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295至297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299至31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31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17至3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21至322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32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5 彭振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向彭振瑋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彭振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29分許 22,017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彭振瑋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339至34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343至35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53至35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57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359至361、369頁) 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1122卷一第36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112年12月04日17時32分許 2,917元 6 江孝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底某日,向江孝祖佯稱:其網路賣場銀行帳戶未經認證,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江孝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37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江孝祖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377至380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1122卷一偵21122卷一第381頁) ③江孝祖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383至38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89至39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93至394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395、399至401、405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⑧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2年12月04日17時49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許文祥 詐欺集團成員向許文祥佯稱:可於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許文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1時40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許文祥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15至41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一第425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429至4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433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435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8 陳媛婷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媛婷佯稱:可投資跨境電商獲利云云,致陳媛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18時57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陳媛婷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55至45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45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463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473至47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477至478頁) 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479、489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9 黃柏晟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柏晟佯稱:可使用虛擬貨幣操作期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柏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2時51分許 4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柏晟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99至50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50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515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517至5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521至522頁)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523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0 周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起,向周宣妤佯稱:可於「SoonTransfer5」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周宣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20時4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周宣妤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9至11頁) ②周宣妤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5至19、23至29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7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5至36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41頁) ⑧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 黃惠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17時47分許,向黃惠敏佯稱:可於「AiyfMa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惠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23時12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惠敏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57至61頁) ②COIN WORLD 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影本(偵21122卷二第6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67至71、75至77、85至8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91至9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97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2 黃惠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7時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惠玲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升級為VVVIP,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黃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分別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51分許 29,988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惠玲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07至11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1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1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二第119至12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123至124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2年12月04日18時4分許 12,088元 13 呂玟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7時19分許,向呂玟錡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呂玟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58分許 24,21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呂玟錡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33至135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39至1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43至144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145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4 李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許,向李俐佯稱:其網路賣場帳戶遭凍結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李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8時5分許 14,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俐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53至15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57至17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59頁) ④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77至17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81至182頁) 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二第183、187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5 曾筱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6時43分許,向曾筱婷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曾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8時15分許 35,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曾筱婷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93至19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95至19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99至200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二第203至205頁) ⑤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6 林美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4日起,向林美惠佯稱:可於「Firstrade」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10時38分許 8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美惠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217至219頁) ②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1122卷二第223頁) ③第一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儲值收據(偵21122卷二第225至235、263至267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237至261頁) ⑤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269至271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273至274頁) ⑦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281頁) ⑧蘇德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3至87頁) 17 甘子彬 詐欺集團成員向甘子彬佯稱:可於「Firstrade」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甘子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3分許 6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甘子彬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297至30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303至30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二第30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09至310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321頁) ⑥蘇德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3至87頁) 18 林育聰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育聰佯稱:可於「金曜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育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2日12時45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育聰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335至33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35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357至3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61至362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363頁) ⑥蘇德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9至91頁) 19 林藝倢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藝倢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林藝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3時25分許 40,010元 蘇德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藝倢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9至1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13至1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15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7至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1至23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三第25、29頁) ⑦蘇德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9至91頁) 20 楊菁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5日起,向楊菁宜佯稱:可於「澤晟資產」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菁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14分許 2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楊菁宜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9至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55至5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57至5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83頁) ⑤蘇德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3至95頁) 21 張妍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2時25分許,向張妍瑄佯稱:其網路賣場訂單無法,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張妍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2時59分許 49,986元 蘇德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妍瑄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37至13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111至11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113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19至12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123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三第129至131頁) ⑦蘇德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3至95頁) 22 彭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彭馨儀佯稱:可於「宇宏」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彭馨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11時40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彭馨儀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65至16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三第1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171至172頁) ④宇宏現儲憑證收據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5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7至179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7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181至182頁) ⑧蘇德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7至99頁) 112年11月30日14時43分許 50,000元 23 李秀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李秀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秀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22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秀雲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95至19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99至20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03至20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205至206頁) ⑤蘇德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7至99頁) 112年12月01日9時23分許 40,000元 24 葉盈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20時40分許,向葉盈盈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盈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0時27分許 3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葉盈盈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211至21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223至225、229、23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227頁) ④詐騙投資程式頁面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229至231、235至237頁) ⑤USDT買賣合約影本(偵21122卷三第241頁) ⑥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243至24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47至248頁) ⑧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5 徐榮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1時24分許,向徐榮燦佯稱:可於「WFP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榮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17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徐榮燦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261至264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265至273頁) ③WFPCOIN交易所現金收款收據(偵21122卷三第275、285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283頁) 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287至289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91至292頁) 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295至296頁) ⑧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6 盧幸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起,向盧幸溱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盧幸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1時56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盧幸溱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13至315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32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329至335、345至357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361至36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373至374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375至376頁) ⑦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7 邱清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起,向邱清煇佯稱:可於「ePRICE」經營網路商店獲利云云,致邱清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0時25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邱清煇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87至38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389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391至42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429至43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433至434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435至436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28 洪言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某日起,向洪言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言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13時40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洪言曦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7至9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11至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17至18頁) ⑤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29 黃秋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19時30分許,向黃秋蜜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秋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20時1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秋蜜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7至2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3至34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5至37頁) ⑤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0 陳彤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起,向陳彤妃佯稱:可於「UFJPRO」APP操作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彤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16時33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彤妃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53至5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61至12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14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3至15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7至158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171至172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1 李瀚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起,向李瀚淵佯稱:可於「QUICK MARKET」經營電商獲利云云,致李瀚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21時33分許 1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瀚淵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13至2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21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218至24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247至24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251至252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253至254、259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2 王瑋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29分許,陸續假冒PCHOME、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瑋鈴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新增訂單,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王瑋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21分許 65,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瑋鈴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71至275頁) ②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2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27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283至28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287至288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289至291、299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3 蕭國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向蕭國陽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升級為資深會員,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蕭國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56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蕭國陽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309至31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四第31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29至331、36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33至334頁) ⑤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1122卷四第347頁) ⑥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4 張淑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1日起,向張淑娟佯稱:需簽署網路交易安全實名認證,如不依指示匯款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26分許 49,9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淑娟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375至377頁) ②張淑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38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383至38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87至389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93至394、403頁) ⑥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5 AW000-B11226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06日起,向AW000-B112266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須先匯款至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云云,惟AW000-B112266未依指示匯款。 未匯款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W000-B112266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407至410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不公開卷第3至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不公開卷第11至1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不公開卷第15至16頁) 36 林于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起,向林于祺佯稱:可於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于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23時7分許 1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于祺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491至493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49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505至513、519至52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四第523至52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527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531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37 黃偉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下旬某日起,向黃偉愷佯稱:可於「Muller」拍賣網站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黃偉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17分許 7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黃偉愷於警詢之指述(偵31851卷第109至1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851卷第99至100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114至11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31851卷第118至125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851卷第127至129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1851卷第155至157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57至63頁) 38 王善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王善政佯稱:可投資普洱茶獲利云云,致王善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11時44分許 76,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善政於警詢之指述(偵31851卷第173至1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851卷第167至168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收據翻拍照片(偵31851卷第178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1851卷第17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851卷第181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851卷第189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65至72頁) 39 吳沛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起,向吳沛珊佯稱:可於「富士金業」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沛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3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吳沛珊於警詢之指述(偵49188卷第43至4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188卷第39至40頁) ③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9188卷第49至5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49188卷第61至86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9188卷第87至88、10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188卷第99至100頁) 40 張耿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某日,向張耿毓佯稱:可於「StarShark」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耿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耿毓於警詢之指述(偵57932卷第21至25頁) ②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57932卷第27至33頁) ③告訴人張耿毓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偵57932卷第35至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932卷第43至45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932卷第39頁、第41頁、第47至49頁) 112年11月28日15時6分許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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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