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
74號、112年度偵字第448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書鳴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3所
示手機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7至9、12所示
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書鳴於民國112年8月間與黃士承、林彥彤及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暱稱「全球數據老貓」之成年人(下簡稱「全球數據
老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
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全球數據老貓」
提供如附表三所示未經真正信用卡合法所有人同意、授權之
信用卡等資料,再由黃士承、林彥彤尋找可供盜刷之管道,
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日,登入特約商店即臺灣博柏利股份有
限公司(下簡稱博柏利公司)經營之網站(網址:tw.burbe
rry.com),輸入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
、檢核碼、消費金額,以表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同意、授權
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
消費款項予博柏利公司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上開不實信用
卡交易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將該偽造之電磁紀錄,使用
網際網路傳輸予博柏利公司進行刷卡交易而行使之,致如各
信用卡之發卡銀行及博柏利公司均陷於錯誤,誤信各筆交易
均係由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合法所有人親自或授權他人所為
,進而同意完成商品交易,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博
柏利公司商品,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發卡銀行及
博柏利公司,其等與張書銘並均參與通訊軟體群組商討盜刷
、變賣詐得商品之相關事宜。嗣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即除如
附表三編號1所示方智惠、編號13所示李一恒以外之人)發
覺信用卡遭刷盜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9月13日,在黃士承
、林彥彤、張書鳴(黃士承、林彥彤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已
由本院另行審結在案)當時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
23樓之5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1至15、17、20
至21、40所示之商品(均已發還予博柏利公司)與附表四編
號1至2、32、37至38、43所示之電腦主機、手機,因而查獲
。
二、案經蔡明翰、沈欣霈、楊義盛、徐弘晏、周麗娟、林家毅、
柯佑蔓、黃俊峰、吳梅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書鳴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
,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
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書鳴於警詢、偵訊時陳明在卷
(卷頁見附表二、丁、被告筆錄部分),及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卷第186、210頁),核與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士承、林彥彤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
相符,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證人即
博柏利公司經理王嘉敏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另有如附表
二所示書證資料(以上證人、同案被告筆錄、書證卷頁均詳
見附表二所示)在卷可佐,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2、11至15、
17、20至21、32、37至38、40、43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是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等犯行皆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
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
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
:
⒈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一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
元以下罰金。」此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惟該條規
定已分別提高「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者」、「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
者」之法定刑度,本件被告「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卷內無證據顯示達500萬元,自無該加重規定之適用,即
無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又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
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
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
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新增減輕
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與刑法減輕事由不牴觸
,應予適用,亦無法律割裂適用之問題。
⒉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下述等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如下
述),則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第5223號判
決等意旨,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應先就新、舊法
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法條,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為比較,則
本案並無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已如前述,
從一較重之法條無論新舊法時期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 款規定,毋庸再為新舊法比較,且可視有無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無犯罪所得或已自動繳交)減輕或
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各次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皆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㈢被告本案各次所為與同案被告黃士承、林彥彤、「全球數據
老貓」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㈣如附表三編號9、10所示告訴人周麗娟遭分次盜刷信用卡,乃
被告以同一手法未經其同意、授權而擅自網購盜刷商品,係
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所為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本案所
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乃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採行之不法手段,且於犯罪時間
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目
的,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
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就本案各次所為,雖係在網頁上
填載刷卡資料向特約商店施行詐術,導致特約商店陷於錯誤
而就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完成交易,然實際上受有損害者仍
係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合法所有人,此乃係因特約商店於處
分財物完成交易後,依約可向發卡銀行請款,倘發卡銀行付
款後,則會將盜刷之消費額度列為附表三所示之人應繳納之
信用卡帳款,故應以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人別,作為認定被
告所犯罪數之基礎,且被告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以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9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起訴書
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認其前後案所犯類型與罪
質、手段等雖有不同,然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
不足,公訴檢察官亦認被告確有起訴書所載之情形,卷內已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等犯行構成累犯之
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惟本院審酌被告本案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並
非相同,難認其此部分對於前案執行欠缺警惕,爰認本案尚
無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㈦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而
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始自白認罪,即無從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共同未經同意、授權使
用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個人資料等,以偽造不實之信用卡
交易消費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而向特約商店行使之,造成
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完成交易,因此受有財產上損
害,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發卡銀行及博柏利公司
,擾亂身分識別及信用卡之交易安全,亦妨礙金融秩序之安
定,且侵害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
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與所生危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
、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訴緝卷第211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罪
名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本院考量本案犯罪態樣、手段及所
侵害之法益,及其犯罪期間、手法與所生危害等情,以判斷
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
特性,暨權衡犯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 例第48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 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 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應直 接適用裁判時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又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核屬義務沒收之範疇,此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 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至其 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 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 。本案經採證被告如附表四編號43所示手機,其有使用該手 機聯繫討論盜刷、變賣事宜,此有卷附數位蒐證報告可查( 見偵19574卷二第113-145頁),是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3所示 之物,為被告供其犯本案使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 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5 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
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 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 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 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 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 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 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 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 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所詐得如附 表三所示之商品,均為其本案此部分犯罪所得,然其中如附 表四編號11至15、17、20至21、40所示商品即附表三編號4 至6、10至11、13至16所示部分經扣案後,及附表四編號16 、18、19所示之物,已發還予被害人博柏利公司,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具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見偵 19574卷二第179-180頁),此部分即不再宣告沒收,僅就其 餘附表三編號1至3、7至9、12所示商品部分,皆未據扣案, 亦未合法返還與博柏利公司,且屬不可分之商品,應依上開 等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之信 用卡消費電磁紀錄,雖均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然因僅屬電 磁紀錄,皆非有實體存在,難認被告持有該等電磁紀錄,即 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另如附表四編號3至9、22至31、33至36 、39、41所示之物,與本案均查無直接關聯或僅屬於本案犯 行之證據佐證;如附表四編號1至2、32所示手機、電腦主機 ,為黃士承所有供其犯本案使用之物,而如附表四編號37至 38所示手機,則為林彥彤所有供其聯繫而犯本案使用之物( 此等扣案物已於本院另行審結黃士承、林彥彤案件時為沒收 之宣告),及編號42所示手機,則為同案被告楊承翰所有而 屬犯該案使用之物(此扣案物已於本院另行審結楊承翰案件 時為沒收之宣告),與編號10所示扣案物,並非被告所有, 此部分扣案物即均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3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4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5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7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8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9、10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1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2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3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4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5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三編號16所示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證據名稱 甲、書證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7213號卷(他7213號卷) 1、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112年8月21日偵查報告(他7213號 卷第7至26頁) 2、刑事局調閱ID資料(他7213號卷第33至4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113年5月6日職務報 告(他7213號卷第14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41號卷一(偵44841號 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張書鳴指認被告黃士 承、林彥彤)(偵44841號卷一第67至77頁) 2、自被告黃士承電腦印出之明細資料(偵44841號卷一第79至85 、383至390頁) 3、MRPORTER.COM配送單(shu ming zhang)(偵44841號卷一第 87至89、173至175頁) 4、被告張書鳴臉書「張又凡」與 「文政」之對話語音檔譯文( 偵44841號卷一第91、407頁) 5、被告張書鳴手機內群組名稱「復仇者聯盟」對話紀錄截圖( 偵44841號卷一第93至94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7時45分至18時43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張書鳴)(偵44841 號卷一第99至102、439至442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7時45分至18時43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張書鳴)(偵448 41號卷一第103、443頁)。*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為張書鳴。 ①IPHONE 12 PRO灰色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 000000000)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44841號卷 一第105、445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黃士承指認被告林彥 彤、張書鳴)(偵44841號卷一第157至167頁) 10、家樂福中清分公司(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12年 6月25日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購買手機明細(偵44841號卷一第 177至184、351至358、511至518頁) 11、家樂福青海分公司(台中市○○區○○路○段000000號) 112年6月25日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購買手機明細(偵44841號 卷一第184至190、193至196、358至364、367至377、518至 524、527至530頁) 12、家樂福文心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2年 6月25日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購買手機明細(偵44841號卷一第 191至192、197至204、365至366、525至526、531至538頁) 13、家樂福文心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會員 資料截圖(偵44841號卷一第197至198、531頁) 14、被告黃士承扣案之物品照片(偵44841號卷一第205至225頁 ) 15、被告黃士承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全球数据老貓」對話 紀錄截圖(偵44841號卷一第227至230頁) 16、被告黃士承手機內群組名稱「復仇者聯盟」對話紀錄截圖( 偵44841號卷一第231至243頁) 17、被告黃士承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西梅」對話紀錄截圖 (偵44841號卷一第245至250頁) 18、被告黃士承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言寺女亭」、「凡」、「 拉福利... 」、「喬寶」對話紀錄截圖、訂單料截圖(偵 44841 號卷一第253至255頁) 19、被告黃士承手機內訂單通知、GOOGLE帳戶資料、FACETIME頁 面(偵44841號卷一第257頁) 20、本院112年聲搜字2110號搜索票(黃士承)(偵44841號卷一 第259頁) 21、自願搜索同意書(黃士承)(偵44841號卷一第261、425頁) 22、手繪之現場圖(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3之5)( 偵44841號卷一第263、427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4時24分至18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黃士承)(偵4484 1號卷一第265至268、429至432頁)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4時24分至18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黃士承)(偵 44841號卷一第269至273、433至437頁)。*以下扣案物之所 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黃士承。 ①【A-1】IPHONE XR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②【A-2】IPHONE 14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 00000000) ③【A-3】IPHONE SE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 00000000) ④【A-4】IPHONE SE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 00000000) ⑤【A-5】IPHONE機1支 ⑥【A-6】IPHONE 7白色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 00000000000) ⑦【A-7】IPHONE SE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 00000000) ⑧【A-9】SAMSUNG銀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⑧【A-8】SAMSUNG橘色手機1支 ⑩【A-10】中國民國身份證(林賜賢)1張 ⑪【A-11】BURBERRY 寶藍色活力藍T-SHIRT(XS)1件 ⑫【A-12】BURBERRY 黑色短褲(M)1件 ⑬【A-13】BURBERRY 白色T-SHIRT 1件 ⑭【A-14】BURBERRY 活力藍短褲(XS)1件 ⑮【A-15】BURBERRY 黑色短褲(M)1件 ⑯【A-16】BURBERRY 白/藍色T-SHIRT(XXS)1件 ⑰【A-17】BURBERRY 黑色皮夾1個 ⑱【A-18】BURBERRY 圍巾1條 ⑲【A-19】BURBERRY HERO香水3盒 ⑳【A-20】BURBERRY 米色帽子1頂 ㉑【A-21】BURBERRY 黑色T-SHIRT 1件 ㉒【A-22】配送單+退貨單BURBERRY(米色皮夾)2張 ㉓【A-23】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6張 ㉔【A-24】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6張 ㉕【A-25】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15張 ㉖【A-26】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3張 ㉗【A-27】配送單(MRPORTER.COM、LOEWE)3張 ㉘【A-28】新光三越購物發票及明細4張 ㉙【A-29】ESSENTIALS衣服2件 ㉚【A-30】LOEWE香水2瓶 ㉛【A-31】LV後背包1個 ㉜【A-32】電腦主機1臺 ㉝【A-33】新臺幣8000元 ㉞【B-1】宅配單3張(STRAWBERRYNET網站) ㉟【B-2】宅配單12張(MRPORTER.COM網站)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44841號 卷一第275頁)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林彥彤指認被告黃士 承、張書鳴、楊承翰)(偵44841號卷一第339至349頁) 27、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胖胖」對話紀錄截圖(偵44841號 卷一第379頁) 28、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暱稱「小林」、「復仇者聯盟」頁面 截圖(偵44841號卷一第381頁) 29、被告林彥彤與暱稱「+00000000000」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 偵44841號卷一第391至397頁) 30、被告林彥彤與暱稱「比奇鼬寶」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偵 44841號卷一第399、405頁) 31、112年6月25日監視器影像截圖(林彥彤部分)(偵44841號 卷一第401至403頁) 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4時18分至16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德鑫中港陽明大廳);受執行人: 林彥彤)(偵44841號卷一第409至412頁) 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 間:112年9月13日14時18分至16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德鑫中港陽明大廳);受執行 人:林彥彤)(偵44841號卷一第413頁)。*以下扣案物之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彥彤。 ①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②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③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40) ④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69) ⑤BURBERRY精品錢包1個 34、扣案物品照片(林彥彤)(偵44841號卷一第415至416頁) 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7時4分至17時1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號9樓;受執行人:林彥彤)(偵44841號卷一 第417至420頁) 3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 間:112年9月13日17時4分至17時1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號9樓;受執行人:林彥彤)(偵44841號 卷一第421頁)。*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 彥彤。 ①BURBERRY精品香水1個 37、本院112年聲搜字2110號搜索票(林彥彤)(偵44841號卷一 第42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41號卷二(偵44841號 卷二)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60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 單(偵44841號卷二第2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七字笫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44841號卷二第41至50頁) 3、扣案物品照片(偵44841號卷二第5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574號卷一(偵19574號 卷一)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七字笫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9574號卷一第39至48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黃士承指認被告林彥 彤、張書鳴)(偵19574號卷一第73至78頁) 3、手繪之現場圖(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3之5)( 偵19574號卷一第8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4時24分至18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黃士承)(偵19574 號卷一第85至88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4時24分至18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黃士承)(偵195 74號卷一第89至9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19574號卷 一第95頁) 7、本院112年聲搜字2110號搜索票(黃士承)(偵19574號卷一 第97頁) 8、自願搜索同意書(黃士承)(偵19574號卷一第99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林彥彤指認被告黃士 承、張書鳴、楊承翰)(偵19574號卷一第145至150頁) 10、本院112年聲搜字2110號搜索票(林彥彤)(偵19574號卷一 第15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4時18分至16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德鑫中港陽明大廳);受執行人: 林彥彤)(偵19574號卷一第157至160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 間:112年9月13日14時18分至16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 段0000號(德鑫中港陽明大廳);受執行 人:林彥彤)(偵19574號卷一第161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19574號 卷一第163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7時4分至17時1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號9樓;受執行人:林彥彤)(偵19574號卷一 第165至168頁) 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 間:112年9月13日17時4分至17時1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號9 樓;受執行人:林彥彤)(偵19574 號卷一第169頁) 1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19574號 卷一第171頁) 17、扣案物品照片(林彥彤)(偵19574號卷一第173至174頁)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張書鳴指認被告黃士 承、林彥彤)(偵19574號卷一第213至218頁) 19、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112年9月13日職務報告(偵19574 號卷一第219頁)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9月13日17時45分至18時43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張書鳴)(偵1957 4號卷一第225至228頁)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 間:112年9月13日17時45分至18時43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23之5;受執行人:張書鳴)(偵 19574號卷一第229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19574號 卷一第231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8日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被告林 彥彤之IPHONE 9)(偵19574號卷一第309至361頁)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15日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被告林 彥彤之IPHONE 14 PRO)(偵19574號卷一第363至40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574號卷二(偵19574號 卷二)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3月8日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被告黃士 承之IPHONE 13)(偵19574號卷二第3至1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2月1日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被告黃士 承之IPHONE XR)(偵19574號卷二第19至11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3月15日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被告張 書鳴之IPHONE 12 PRO)(偵19574號卷二第113至145頁) 4、BURBERRY委任狀(偵19574號卷二第147頁) 5、BURBERRY公司提供之盜刷資料明細(偵19574號卷二第155至 177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偵19574 號卷二第179至180頁) 7、告訴人蔡明翰提出信用卡照片及刷卡資料頁面截圖(偵1957 4號卷二第285至287頁) 8、告訴人柯佑蔓提出刷卡資料頁面截圖及永豐商業銀行爭議款 處理授權書(偵19574號卷二第325至329頁) 9、BURBERRY訂單資料(被害人林姿穎)(偵19574號卷二第339 頁) 10、告訴人吳梅芳提出之信用卡帳單資料(偵19574號卷二第344 至34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1510號扣 押物品清單(偵19574號卷二第383至386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七字笫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9574號卷二第387至396頁) 13、扣押物品照片(偵19574號卷二第397至401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1511號扣 押物品清單(偵19574號卷二第403頁) 15、BURBERRY訂單資料(以被告張書鳴名義)(偵19574號卷二 第42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357號卷(數採357號卷) 1、被告林彥彤之IPHONE 7數位採證報告(數採357號卷第7至10 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358號卷(數採358號卷) 1、被告林彥彤之IPHONE 14 PRO數位採證報告(數採358號卷第7 至10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359號卷(數採359號卷) 1、被告黃士承之IPHONE XR數位採證報告(數採359號卷第7至9 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360號卷(數採360號卷) 1、被告黃士承之IPHONE 14數位採證報告(數採360號卷第7至9 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361號卷(數採361號卷) 1、被告張書鳴之IPHONE 12 PRO數位採證報告(數採361號卷第7 至10頁) ▲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9號卷卷一 1.113年度院保字第135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39頁) 2.113年度院保字第1362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43頁) 3.113年度院保字第131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47至149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下簡稱告訴人)蔡明翰 1、113年1月21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281至284頁) 二、告訴人沈欣霈 1、113年1月21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289至292頁) 三、告訴人楊義盛 1、113年1月15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293至296頁) 四、告訴人徐弘晏 1、113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297至299頁) 五、證人即被害人(下簡稱被害人)蘇婉婷 1、113年1月30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01至304頁) 六、被害人楊欣 1、113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05至307頁) 七、被害人陳文良 1、113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09至311頁) 八、告訴人周麗娟 1、112年9月4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15至317頁) 九、告訴人林家毅 1、113年1月21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19至321頁) 十、告訴人柯佑蔓 1、113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23至324頁) 十一、告訴人黃俊峰 1、113年1月24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31至333頁) 十二、被害人林姿穎 1、113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35至338頁) 十三、告訴人吳梅芬 1、113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341至343頁) 十四、證人王嘉敏(Burberry公司) 1、113年3月1日警詢筆錄(偵19574號卷二第151至153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士承 1、112年9月1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133至135頁 ;偵19574號卷一第49至51頁) 2、112年9月1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137至156頁 ;偵19574號卷一第53至72頁) 3、112年9月14日第三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 4、112年9月14日偵訊筆錄(具結,偵44841號卷一第299至307頁 ;偵19574號卷二第353至361頁)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彥彤 1、112年9月1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309至310頁 ;偵19574號卷一第121至122頁) 2、112年9月1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311至327頁 ;偵19574號卷一第123至139頁) 3、112年9月14日第三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335至337頁 ;偵19574號卷一第141至143頁) 4、112年9月14日偵訊筆錄(具結,偵44841號卷一第465至475頁 ;偵19574號卷二第363至373頁) 丁、被告筆錄 一、被告張書鳴 1、112年9月1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43至45頁; 偵19574號卷一第189至191頁) 2、112年9月1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47至57頁; 偵19574號卷一第193至203頁) 3、112年9月14日第三次警詢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59至65頁; 偵19574號卷一第205至211頁) 4、112年9月14日偵訊筆錄(偵44841號卷一第127至129頁;偵 19574號卷二第349至351頁)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信用卡卡號 刷卡時間 (年-月-日) 金額(新臺幣) 網路刷卡交易收件人名稱 交易商品 1 方智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47:00 19200 黃士承 Logo Cotton T-shirt Black (沒收) 2 蔡明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23:00 14900 黃士承 Leather AirPods Pro Case Black (沒收) 3 沈欣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15:00 13500 黃士承 Check Print Slides Black (沒收) 4 楊義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57:00 13500 黃士承 Grainy Leather TB Biofold Coin Wallet Black 5 徐弘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53:00 14900 黃士承 Cotton T-shirt Black 6 蘇婉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2:00 18200 黃士承 Cotton Shorts Black 7 楊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17:00 17200 黃士承 Check Swim Shorts Beige (沒收) 8 陳文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46:00 19200 林彥彤 Leather AirPods Pro Case Beige (沒收) 9 周麗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43:00 18200 林彥彤 Logo Cotton T-shirt Black (沒收) 10 周麗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16:00 16500 林彥彤 Quilted Leather Lola Zip Wallet Beige 11 林家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13:00 18200 林彥彤 Nylon Bucket Hat Beige 12 柯佑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1:00 19500 黃士承 Grainy Leather TB Biofold Coin Wallet Black(沒收) 13 李一恒 (不願製作筆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42:00 17200 黃士承 Logo Print Cotton Jersy T-shirt Blue 14 黃俊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10:00 19500 slh slan Lln (林賜賢) EKD Technical Cotton Jacquard Shorts Black 15 林姿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6:00 13500 slh slan Lln (林賜賢) Logo Detail Swim Shirts Blue 16 吳梅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24:00 17200 slh slan Lln (林賜賢) Logo Cotton T-shirts White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持有人及備註 1 IPHONE XR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沒收) 2 IPHONE 14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沒收) 3 IPHONE SE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4 IPHONE SE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5 IPHONE手機1支 黃士承 6 IPHONE 7白色手機1支(0000000000,IMEZ 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7 IPHONE SE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8 SAMSUNG銀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黃士承 9 SAMSUNG橘色手機1支 黃士承 10 中國民國身份證(林賜賢)1張 黃士承 11 BURBERRY 寶藍色活力藍T-SHIRT(XS)1件 黃士承 (編號11至21均已發還) 12 BURBERRY 黑色短褲(M)1件 黃士承 13 BURBERRY 白色T-SHIRT 1件 黃士承 14 BURBERRY 活力藍短褲(XS)1件 黃士承 15 BURBERRY 黑色短褲(M)1件 黃士承 16 BURBERRY 白/藍色T-SHIRT(XXS)1件 黃士承 17 BURBERRY 黑色皮夾1個 黃士承 18 BURBERRY 圍巾1條 黃士承 19 BURBERRY HERO香水3盒 黃士承 20 BURBERRY 米色帽子1頂 黃士承 21 BURBERRY 黑色T-SHIRT 1件 黃士承 22 配送單+退貨單BURBERRY(米色皮夾)2張 黃士承 23 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6張 黃士承 24 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6張 黃士承 25 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15張 黃士承 26 配送單(MRPORTER.COM、ESSENTIALS)3張 黃士承 27 配送單(MRPORTER.COM、LOEWE)3張 黃士承 28 新光三越購物發票及明細4張 黃士承 29 ESSENTIALS衣服2件 黃士承 30 LOEWE香水2瓶 黃士承 31 LV後背包1個 黃士承 32 電腦主機1臺 黃士承 (沒收) 33 新臺幣8000元 黃士承 34 宅配單3張(STRAWBERRYNET網站) 黃士承 35 宅配單12張(MRPORTER.COM網站) 黃士承 36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林彥彤 37 IPHONE 9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林彥彤 (沒收) 38 IPHONE 14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彥彤 (沒收) 39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彥彤 40 BURBERRY精品錢包1個 林彥彤(已發還) 41 BURBERRY精品香水1個 林彥彤 42 黑色IPHONE 14 PRO手機1支 楊承翰 43 IPHONE 12 PRO灰色手機1支 張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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