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銘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