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68號
TCDM,114,聲保,168,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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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24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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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