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9號
TCDM,114,聲保,159,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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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信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信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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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