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03號
原 告 海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因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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