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1號
TCDM,114,聲保,151,202504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政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政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