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堂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045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
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
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
,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
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
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
,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
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
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
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
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
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
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
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
,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
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
字第1447號、113年度台抗字第64、174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各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而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判決附卷可稽。
受刑人前雖曾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勾選
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該調查表可稽。
惟其向本院以書面陳述意見時表示:欲待其他案件判決後再
聲請定刑,可易服社勞部分,欲待期滿後續服易服社勞等語
(本院卷第45頁)。因其向本院陳述意見之內容,核與上述
調查表請求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所矛盾,嗣經本院
訊問受刑人以確認其真意,受刑人則明確表示希望可以撤回
聲請合併定刑之請求等語(本院卷第51頁)。受刑人於本院
裁定前,既已明示欲撤回其合併定刑之請求,依前揭規定與
說明,檢察官本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83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31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3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322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2282號 113年度易字 第343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1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322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2282號 113年度易字 第34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2月17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9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4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8號 編號1、2之罪,曾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8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3罪) 有期徒刑5月 (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8罪) 有期徒刑4月 (2罪)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7日(2次) 113年5月12日至113年5月17日 之間某時 112年10月15日 113年2月8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1月14日 113年2月25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19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13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13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4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1919、2461號 113年度易字 第1919、2461號 113年度簡字 第22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1919、2461號 113年度易字 第1919、2461號 113年度簡字 第22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不得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58號 編號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號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過失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3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8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1月20日 113年5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4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76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77號 113年度易字 第418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77號 113年度易字 第41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6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