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正雄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字第12358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
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劉正雄因犯搶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傷害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
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
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不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6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
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
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
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表示「懇請
從輕量刑」,又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
有無意見表達,惟該函文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法
務部○○○○○○○,並由受刑人本人簽收,惟迄今仍未據受刑人
具狀表達其意見,故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暨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
,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考量各該犯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 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 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劉正雄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搶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⒈有期徒刑5年4 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50000元 ⒉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新臺 幣8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9日 ⒈108年6月間某 日起至109年11 月20日止 ⒉110年3月底至 4月初之間起至1 10年8月17日止 112年7月25日起至112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1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888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9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8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7月14日 113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8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1月9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2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1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編 號 4 罪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77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訴字第8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訴字第8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58號 刑期屆滿日121年8月5日(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