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47號
TCDM,114,聲,947,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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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世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
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世國因詐欺、竊盜、傷害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3
年度中簡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共2次)確定,而受
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分
別經附表編號2至5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刑,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
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
而查,受刑人就本院所詢問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
如何定刑等部分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
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
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衡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共2罪) 拘役55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13日 113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2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0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535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9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22日 113年5月13日 113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535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9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18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08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22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46號 附表編號1至4經南投地院114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1日 113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4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7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5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4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5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4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4年02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90號 附表編號1至4經南投地院114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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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