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24號
TCDM,114,聲,824,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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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支大恆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支大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支大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
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
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
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
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
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



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支大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6/28 112/06/28 113/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0號 判決日期 113/04/16 113/04/16 113/08/2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6 113/04/16 113/10/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86號(編號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87號(編號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07號(編號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03/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895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8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2/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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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