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46號
TCDM,114,聲,746,2025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嬿英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嬿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嬿英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
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
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
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
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
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無意見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李嬿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807號 113年度易字第18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807號 113年度易字第18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7號(114執緝258) 發監114/2/9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8號(114執緝259) 發監115/1/8期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