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承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
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
6所示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構成
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
、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
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四、至受刑人於本院徵詢意見時,雖表示有另案尚未判決,請求 暫緩定應執行之刑,待所有判決確定後再另行聲請等語(見 本院陳述意見表、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惟本件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2項所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情形,檢察官本得不待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刑,且本案 之聲請,形式上已符合上開規定,自無不予准許之理,附此 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⑷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⑴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⑵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至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2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03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6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3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03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6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3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728號 編號1至5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⑴有期徒刑1年10月 ⑵有期徒刑1年5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⑷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 ⑷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⑸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至112年11月13日 112年10月27日至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27日至112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1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5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69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6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5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69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65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至5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