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90號
TCDM,114,聲,1190,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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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忠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忠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
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受刑人於
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
度易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上述
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而本件係受刑人於判決確定
後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本院
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程序上並無不
合;而查,受刑人就本院所詢問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
圍及如何定刑等部分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
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
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6日中午12時許 113年3月16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313號 113年度易字第23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2日 113年0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313號 113年度易字第23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20日 113年0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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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