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88號
TCDM,114,聲,108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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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昱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423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昱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昱銓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5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
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
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
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 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 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 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曾昱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販賣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日至113年3月6日(聲請誤載為至113年4月1日) 113年3月初某日至113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151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905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20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1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905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20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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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