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秀雅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
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2罪,先後經本院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以
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
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
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3/03/24 113/07/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8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4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3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 判決日期 113/09/30 114/01/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3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0/29 114/02/11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0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