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17號
TCDM,114,簡上附民,17,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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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曾奕誠
被 告 梁育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梁育邦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曾奕誠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
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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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