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651
、481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
度易字第55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有信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有信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告訴人鍾承智、黃姵禎、熊曉惠提
出之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各1份」、「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有信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同一目的,對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
熊曉惠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熊曉惠陷於錯誤後,接續於起
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被告所為係侵害同一告訴人熊曉惠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四、被告所犯3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全,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利用
他人之信任,對告訴人熊曉惠、鍾承智、黃姵禎施用詐術以
獲取財物,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以取得原諒,
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非劣;又斟酌被告就附表編號1詐得之款項,已賠償予告訴
人熊曉惠,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略為降低該
次犯行所生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
各次犯行之犯罪情節、告訴人3人之財產損失、前科素行,
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併斟酌
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犯行時間、空間之
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同時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3所犯之詐欺取財 犯行,分別詐得新臺幣(下同)2,300元、500元,均屬其實 際之犯罪所得,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於該等2次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向告訴 人熊曉惠詐得之4,800元,固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惟嗣後 業已全數返還予告訴人熊曉惠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查,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洽購之商品名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犯罪所得(新臺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 起訴書附表編號 1 ︶ 熊曉惠 ︵ 提 出 告 訴 ︶ 共和世代演唱會門票 112年10月26日下午12時43分許 1,800元 楊羽柔所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返還告訴人熊曉惠完畢。 陳有信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6日下午1時13分許 1,000元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34分許 2,000元 2 ︵ 起訴書附表編號 2 ︶ 鍾承智 ︵ 提 出 告 訴 ︶ 關西周遊卡一日券 112年11月2日下午12時34分許 2,300元 陳怡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00元 陳有信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 起訴書附表編號 3 ︶ 黃姵禎 ︵ 提 出 告 訴 ︶ 日本環球影城整理券 112年11月18日下午2時40分許 500元 陳怡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元 陳有信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