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39號
TCDM,114,簡,73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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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鴻


張容榕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5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878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永鴻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張容榕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江永鴻、張
容榕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罪。又被告2人自民國112年6月間起至查獲時止,意
圖販賣而持續陳列禁藥之行為,應均論以繼續犯一罪。 
三、另被告2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無視禁藥流入市面
後對國人生命身體健康所可能造成之危害,未取得主管單位
許可,而分別為上開行為,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2人犯後
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江永鴻自陳高中畢業、
現為臨時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萬元、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被告張容榕自陳國中畢業、現為臨時工,每月
收入約2.5萬元。另被告2人表示其等雙親年事已高,並患有
相關慢性疾病(內容詳卷),且提出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
供參。再徵諸檢察官、被告2人、辯護人對本案量刑之意
見、犯罪動機、時間、規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均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 刑要件。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審酌被告2人犯後 終能坦承犯行,具有悔意,足見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考量被告2人本案 犯罪情節,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諭知被告2人緩刑2年,以 啟自新。惟為使被告2人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 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2人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 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公庫 支付7萬、3萬元。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蘋果廠牌iPhoneXS手機1支,屬被告 張容榕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星 廠牌Galaxy A14手機1支,屬被告江永鴻為本案犯行所用之 物,業經被告2人陳述在案,且有手機截圖照片在卷可查, 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1盒,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江永鴻自承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且業經主動繳回,有 本院收受刑事訴訟案件款項通知在卷可考,自應予宣告沒收 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內容物 1 蘋果廠牌iPhoneXS手機1支 2 三星廠牌Galaxy A14手機1支 3 「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1盒 4 現金新臺幣1萬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524號  被   告 江永鴻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段000號5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張容榕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段000號5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永鴻張容榕均明知「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液態果凍威而鋼)含有「Sildenafil」成分 ,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 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可意圖販賣而陳列,如未經核 准擅自意圖販賣而陳列,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詎江 永鴻張容榕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Seven」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犯意聯絡,由「 Seven」於不詳時間,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營運之蝦皮購物網站註冊「lyij2rw7ds」、「easo n5278」等帳號,於蝦皮購物網站開設「泰果凍大賣場」及 「果凍大賣場」等網路購物賣場,陳列「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下單購 買,江永鴻張容榕於民國112年6月間開始,由江永鴻登入 蝦皮購物網站「lyij2rw7ds」、「eason5278」等帳號擔任



「泰果凍大賣場」及「果凍賣場」等網路購物賣場之線上客 服人員、暨擔任上開賣場LINE官方帳號「果凍人」之線上客 服人員,負責回答消費者之提問,張容榕則負責記帳,倘有 消費者下單購買,則由「Seven」安排出貨事宜。嗣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發現蝦皮購物網站帳號「 lyij2rw7ds」經營之網路購物賣場出售「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函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下稱保七總隊)偵辦,保七總隊員警於 112年7月24日自蝦皮購物網站帳號「eason5278」營運之網 路購物賣場下單購買「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 al Jelly)」,該筆訂單由江永鴻於112年7月24日11時47分 從全家便利商店臺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寄出, 經送驗後檢測出含有「Sildenafil」成分,進而循線查獲上 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永鴻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擔任「泰果凍大賣場」及「果凍賣場」等網路購物賣場之線上客服人員、擔任上開賣場LINE官方帳號「果凍人」之線上客服人員,負責回答消費者之提問等事實 2 被告張容榕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被告江永鴻共同經營蝦皮購物網站出售「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主要負責記帳,於被告江永鴻不在臺灣期間也負責擔任客服人員等事實。 3 被告江永鴻與「Seven」之微信對話紀錄 被告江永鴻與「Seven」共同販賣「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之事實。 4 證人即保七總隊承辦本案之員警何忠穎偵查中之證述、員警何欣致113年7月10日職務報告 食藥署人員發現蝦皮購物網站帳號「lyij2rw7ds」經營之賣場出售「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經函送保七總隊偵辦後,「lyij2rw7ds」已遭停用,證人何忠穎爰向帳號「eason5278」經營之賣場下單購買「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 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12.11.6FDA研字第1120026919號) 被告2人出售之「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經送驗後檢測出「Sildenafil」成分。 6 保七總隊員警何欣致112年7月24日操作蝦皮購物網站「泰果凍大買場」下單購買「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之截圖、全家便利商店臺中上發店監視器畫面截圖、蝦皮物流進度畫面、送貨單、保七總隊購買「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翻拍照片 被告江永鴻寄送「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給保七總隊員警之事實。 7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8 扣案iPhoneXS手機、Samsung Galaxy A14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2人經營「果凍大賣場」出售「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及為銷售事宜,與LINE暱稱「徐暐翔」、「石頭stone」、「陳志龍」、「涂德陽」、「.Hoo」、「Luke」、「游象明(宏國室裝)」、「郭啟仲」、「Jung Cheng」、「傑」、「李奕洋」、「賢哥來了」、「坤福」、「舜茗」、「阿澤」、「陳俊杰」、「小黑俠」、「防水-峯」、「Ken」等19位客戶對話之事實。 9 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7693號、107年度偵字第32744號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23629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江永鴻於106至107年間非法出售壯陽藥被起訴;被告張容榕107年間涉嫌進口偽藥,惟因未及檢驗成分,為不起訴處分,上開被告2人所經歷前案,均足以證明被告2人知悉藥事法對於偽藥、禁藥之限制,足證被告2人之主觀犯意。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罪嫌,被告2人與「Seven」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沒收:扣案之iPhoneXS手機及Samsung Galaxy A14手機,為 被告張容榕所有供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所用之物,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扣案之「Sildenafil oral jel ly(Kamagra Oral Jelly)」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沒收。被告江永鴻於警詢時陳稱「Seven」與其約定每月 薪資新臺幣(下同)5,000元,已實際領取2個月的薪資1萬元 ,為其犯罪所得,請依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報告意旨另以被告2人涉犯藥事法第82 條第1項之製造或輸入禁藥罪嫌,惟報告書所載犯罪事實未 予敘及被告2人有何製造或輸入禁藥之構成要件行為,依卷 證資料復無證據足認被告2人涉有製造或輸入「Sildenafil oral jelly(Kamagra Oral Jelly)」之行為,惟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周至恒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尹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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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