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90號
TCDM,114,簡,69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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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LENCION ARCHIE PATRICIO(梅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92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3409號),
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MELENCION ARCHIE PATRICIO(梅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之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即侵占告
訴人遺失之黑色化妝包及其內容物,顯然對他人財產權欠缺
尊重,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已將物品歸
還告訴人,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本
案侵占之財物價值,暨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見本院易字卷
第11頁)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
卷第122頁),以及告訴人量刑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1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1頁) ,其終能坦承犯罪,且已將財物歸還告訴人,足見悔意,告 訴人表示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有本院電話紀錄表 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125頁),綜合考量上開事證及短期 自由刑之弊,應認被告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 、科刑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觀 後效。
五、被告本案侵占之財物均已返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清股                  113年度偵字第19920號  被   告 MELENCION ARCHIE PATRICIO            (中文姓名:梅里,菲律賓籍)            男 31歲(民國81【西元1992】年0            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號1樓至4樓、臺中市○○            區○○○道0段0巷0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MELENCION ARCHIE PATRICIO(中文姓名:梅里,下稱梅里) 於民國113年2月13日15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龍井區藝術街185巷口時,發現為 張廖尹雅所有並遺失在該處之黑色化妝包1個(內放有蕭邦萬 年曆限量錶1隻、水滴型鑽戒1只、十字架鑽石項鍊1條)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撿拾後侵占入己,並騎乘上



開機車離去。嗣經張廖尹雅返回尋找未果後報警處理,為警 循線查獲上情,梅里因而交還上開物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梅里於本署偵查中經傳未到,於警詢中固坦認於上揭時 地撿取上開物品,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罪嫌,辯稱:伊平時 有撿回收物習慣,伊不知道那些東西是有沒有人要,也不知 道價格,所以都會撿起來帶回家用云云。經查,被告所涉上 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張廖尹雅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復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現場照 片、系爭物品外觀照片、當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等在卷可佐,雖被告辯稱不知道那些東西是有沒有人要,也 不知道價格等語,惟依卷附照片可證,系爭手錶等物外觀完 整,雖遭被害人不慎遺落在路旁,但旁無雜物、垃圾或供他 人撿拾之回收物,參以被告曾將其中十字架鑽石項鍊持至當 鋪,以新臺幣4008元典當,並認上開黑色化妝包、手錶、戒 指等物很漂亮,有意贈與其配偶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 述明確,並有典當之當票翻拍照片附卷可稽,顯見被告主觀 上認知上開物品具一定價值,並非他人任意丟棄之無主物。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業 已將上開黑色化妝包1個、蕭邦萬年曆限量錶1隻、水滴型鑽 戒1只、十字架鑽石項鍊1條等物歸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在卷可憑,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宋筱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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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