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63號
TCDM,114,簡,663,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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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6
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138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劉建佑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他人物品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傷害罪。
 ㈡如附表編號1、2、4所示,被告於各次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
點,損壞各該等物品,各係本於同一犯意,分別侵害同一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該等密接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
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各應論以單純一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情緒不佳,即恣意毀
壞告訴人馮詠淮詹進祥王景亭、詹雪麗(即柏俊有限公
司代表人)所有之住處玻璃、保全系統儀器、紗窗或車輛板
金、玻璃、後視鏡等物品,致使該等物品毀壞,足以生損害
於前述告訴人等,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缺乏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又持磚塊朝前來關切之告訴人林聖庭丟擲,使告
訴人林聖庭受有頭部等多處傷害,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然雖與前述等5名告訴人均
達成調解,卻未實際依約履行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電話
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
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分別係毀損罪、傷害罪之犯罪類型,考
量其犯罪手段、模式,可歸責之重複程度較高,復衡以其犯
罪時間、行為次數及對象等個別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毀損告訴人馮詠淮詹進祥王景亭、詹雪麗物品、傷 害告訴人林聖庭所分別使用之木棍、磚塊,均未據扣案,復 無證據證明現仍實際存在或為被告所有,亦非屬違禁物或應 強制沒收之物,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 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毀損馮詠淮物品部分(即犯罪事實欄㈠) 劉建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毀損王景亭物品部分(即犯罪事實欄㈡) 劉建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毀損柏俊有限公司物品部分(即犯罪事實欄㈢) 劉建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毀損詹進祥物品部分(即犯罪事實欄㈣) 劉建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林聖庭部分 劉建佑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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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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