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52號
TCDM,114,易緝,5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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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嬿英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嬿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被告所供出毒品來源,是否已
經查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充分審酌本案有無查獲上游
之減刑事由,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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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