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94號
TCDM,114,易,494,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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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奐君



選任辯護人 丁映圻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奐君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7時56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其親戚位於臺中
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時,見吳怡萱名下由告訴人吳
東憲占有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上址
房屋前方,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下
車環繞告訴人占有之上開車輛1圈,並持不明之堅硬物體將
該車右前葉子板、右後車門及右後葉子板等部位之烤漆刮傷
,致該等部位烤漆喪失美觀及保護防鏽之功用,足生損害於
告訴人。嗣告訴人於同日18時許發現其上開車輛遭刮,乃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
、訊問筆錄、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1頁至第39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敬暐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又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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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