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65號
原 告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
被 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787 元,應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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