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錦龍即通泰實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並提出被告登記事項資料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