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00號
TCDM,114,易,200,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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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龍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第1772號、第253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附
表四編號1、3至5所示之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乙○○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7、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00號之金沙汽車旅館第218號房間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偵辦陳玉臻
涉之毒品案件,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日
上午11時42分許,在上址金沙汽車旅館第218號房間內對陳
玉臻執行搜索時,目視發現在場者乙○○持有之附表一編號1
、2、7、8所示之物散置於床頭櫃、床上及垃圾桶內等,而
立即扣押之;又徵得乙○○之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其藏放在廁
馬桶水箱內之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物,後於同日下午
3時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為警徵
得乙○○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可待因、嗎啡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2年度毒偵字第9
50號、113年度撤緩字第32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2號
)。
(二)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3年2月21日晚間1
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5居處,以將海洛
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
晚間11時15分許,在上址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
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③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翌(22)
日凌晨1時許,在上址居處,以捲菸點火燃燒吸食其煙霧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警方持法院搜索票,於113
年2月22日上午7時50分許,在乙○○上址居處執行搜索,扣得
如附表二之1所示之物。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
指揮,警方於同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
00弄0號逕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之2所示之物(乙○○所涉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
、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部分,另經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34507號提起公訴),後於翌(23)日上午
8時55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為警徵得
乙○○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
啡、大麻代謝物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3年3月2日中午12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5居處,以將
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次。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同日下午某時,在其上址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
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③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同日下午
某時,在其上址居處,以將大麻捲菸點燃後吸食煙霧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乙○○於同日晚間6時35分許,駕
駛牌照號碼BTD-859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
號前發生交通事故。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徵得乙○○之同意搜
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後於同日晚間9時5分許,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為警徵得乙○○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大麻代
謝物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3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
第1772號)。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内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
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乙○○(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確定,嗣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則被告於前揭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
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
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53-76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是本院所引用以下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
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
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
能力。
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950卷第53-60、167-168、191-194
頁、警卷第3-9頁、偵1628卷第8-10頁、毒偵2535卷第44-55
、62-64頁、毒偵176卷第17-19、61-63頁、毒偵1019卷第49
-58、115-116頁、毒偵1772卷第87-90頁、本院卷第74-75頁
),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玉臻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
毒偵950卷第69-80頁),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2月22日11時42分至13時29分、臺中
市○區○○路000號218號房】、搜索現場及手機通聯紀錄、社
群軟體對話內容照片共計15張、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
B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施用(持有
)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
2年度保管字第3628號、112年度毒保字第422號扣押物品清
單、贓證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
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4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003號鑑驗書、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B0000000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4
77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度安保字第4
39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950卷第47
-48、85-91、95-113、153、203、209-217、223-224、227
、241頁、核交308卷第7、17、11、19-21頁),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上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950卷第53-60、167-168、191-194
頁、警卷第3-9頁、偵1628卷第8-10頁、毒偵2535卷第44-55
、62-64頁、毒偵176卷第17-19、61-63頁、毒偵1019卷第49
-58、115-116頁、毒偵1772卷第87-90頁、本院卷第74-75頁
),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2月22日7時50分
至9時30分、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5、BTD-8590】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T000
00000】、113年度保管字第3805、3804、3806號扣押物品清
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扣押物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113年度保字第478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11
3年度毒保字第320、321、322號、113年度安保字第898號扣
押物品清單、獲案毒品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
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
0300005號鑑驗書及扣案毒品相片、113年度安保字第899、9
00、1203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
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及扣案毒品相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113年度安保字第126號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6日理字第1136090227號鑑定書及扣案
物照、扣案物品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2月22日23時0分至30分
、臺中市○○區○○路○段○○○巷00弄0號(2樓樓梯第一間白鐵門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T00000000】、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
390412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113年度安保字第49、50、48號、113年度毒保字第20
、19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
第42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
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
006號、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6號、113年3月8
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8號、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
00007號、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5號、113年3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6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18、67、79
-88、97-103、107、109、113-115、119-121、125-128、13
1-135、136-151、153、165-169、173-177、212、217、221
-228頁、毒偵176卷第21-26、28-29頁、偵1628卷第11-12、
23、36、43-45、72-78、84-85、102-104、107-111、117-1
18、122、12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
三、上揭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950卷第53-60、167-168、191-194
頁、警卷第3-9頁、偵1628卷第8-10頁、毒偵2535卷第44-55
、62-64頁、毒偵176卷第17-19、61-63頁、毒偵1019卷第49
-58、115-116頁、毒偵1772卷第87-90頁、本院卷第74-75頁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3年3月2
日18時46分至19時10分、臺中市○○區○○路00號前】、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F00000000】、查獲現場照片、
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259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照片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
32391534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編號F00000000】在卷可稽(見毒偵1019卷第
47、63-67、71、75-77、91、93-95、131、137、145-146頁
、核交405卷第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事
實相符,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各次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二)①、犯罪事實一(三)①部分所
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二)②、③、犯罪事實一(三)②、③部分所
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被告施用前各持有該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
二、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乃係以單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三、被告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一)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
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下稱乙
案),上開甲、乙兩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12號裁
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10年7月15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於110年11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至於被告前案
紀錄表雖記載「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於期滿前未判決確定
」等語,然依刑法第78條第1、2、3項規定:「假釋中因故
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2項
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
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復敘明:假釋期滿逾3年未撤銷
者,不得撤銷假釋等語,從而,迄今假釋期滿已逾3年,既
仍未撤銷假釋,依刑法第78條第3項但書規定,自屬已不得
撤銷假釋之情形,是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自屬無疑。又
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為施用毒品之案件,與本案之罪質相同
,被告不知悔改,仍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各次犯行,且相隔
時間非長,顯見其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情形,又綜核本案情節,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
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導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
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予以加重其
刑。 
(二)就犯罪事實一(三)①、②部分,有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之
適用:
  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
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復按刑
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
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
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
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
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就一(三)①、②部分,係因警方接獲報案發生車禍,
遂前往肇事現場處理,發現被告眼神恍惚,經上前盤查及詢
問,被告即自願同意搜索,而於其自小客車駕駛座查獲海洛
因1包,被告並於遭採尿送驗之前,即向警方坦承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有員
警職務報告、被告之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可佐(
見毒偵1019卷第47、49-58、63-67、71頁),而當時警方僅
發覺被告可能有施用毒品之情形,然尚無其他具體情資或客
觀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亦即警方於查獲被告本案犯
行前,被告先自願同意搜索,任由警方查扣其車內之海洛因
1包,形同於被告自行交付毒品,且被告亦自白犯罪,並同
意警方採尿送驗,而接受法院裁判,自符合自首之要件,就
犯罪事實一(三)①、②部分,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
以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於犯罪事實一(三)③部
分,當警方詢問「你有無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外之毒品?
」被告僅稱「有使用過安非他命。」,並未提及施用大麻(
見毒偵1019卷第53頁),則在尿液檢驗報告作成之前,被告
並未主動先承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故此部分犯行,並
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查被告並未陳明本案毒品來源之真實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
,亦未提供相關對話紀錄、線索以供查緝上手,卷內亦無證
據證明本案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手或共犯之情形,自無
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併此敘
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
康之戕害,竟非法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
非難;又參以被告曾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排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卻
不知悔改,而再犯本案各罪,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
自制力不佳,且素行不良;又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陳學歷
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果農工作,經濟狀況普通,不需要扶
養其他人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四
所示之宣告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
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再
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復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伍、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⑴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晶體6包送驗後,經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粉塊狀檢品2 包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477號鑑驗書、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400 號鑑定書可憑(見核交308卷第17頁、毒偵950卷第227頁), 且被告自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 、海洛因2包,為其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之施用所餘之 毒品(見本院卷第67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一)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⑵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 10至13、附表二之2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 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第0000000000號、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可憑(見毒偵2535卷第136-137、173-177 頁) ,且被告自陳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10至13、附表二之2 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為其犯罪事實一(二)②所 示犯行之施用所餘之毒品(見本院卷第68頁),爰均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於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②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⑶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5所示之菸草1包,經檢出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 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可憑(見毒偵2535卷第131頁) ,且被告自陳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5所示之大麻1包,為其 犯罪事實一(二)③所示犯行之施用所餘之毒品(見本院卷第68 -6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③所犯之罪 項下,宣告沒收銷燬。⑷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粉末檢品 1包,送驗後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340 號鑑定書可憑(見毒偵1019卷第145-146頁),且被告自陳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包,為其犯罪事實一(三)① 所示犯行之施用所餘之毒品(見本院卷第68-69頁),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於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①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 燬。至於起訴書附表一備註處雖記載:犯罪事實㈡之扣押物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507號起訴書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然而,細繹上開另案之起訴書,可知扣案如附



表二之1編號10至13、25、附表二之2編號2所示之物,不在 另案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列,自不生重複聲請沒收之問題, 附此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8所示之物,為被告從事犯罪事 實一(一)所示犯行之工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則 為預備用於本案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66-67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於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犯之罪項下諭知沒收。⑵扣案如 附表二之1編號14、21、附表二之2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 預備用以從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吸食器, 乃係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 本院卷第68-6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②所示之罪項下諭知沒收。⑶扣案如附 表二之1編號20所示之物,為被告從事犯罪事實一(二)③所示 犯行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 第68-69頁),爰依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就 犯罪事實一(二)③所犯之罪項下諭知沒收。至於起訴書附表 二備註處雖記載:犯罪事實㈡之扣押物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34507號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然而, 細繹上開另案之起訴書,可知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14、20 至21、附表二之2編號12所示之物,不在另案起訴書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之列,自不生重複聲請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至於本案扣案之其他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包括檢察官聲請沒收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大麻電子菸與 本案亦無關聯),縱使部分之扣案物與本案相關,亦已於另 案中(113年度偵字第34507號)聲請宣告沒收,本案爰不予重 複宣告沒收或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㈠之扣案物):
編號 品項 鑑定結果及出處 所有人 備註 1 吸食過之香菸1支 未送驗 乙○○ 2 大麻電子菸1支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003號鑑驗書,見毒偵950卷第241頁) 112保管3628 3 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袋毛重18.08公克) 送驗淨重:3.2776公克 驗餘淨重:3.272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477號鑑驗書,見核交308卷第17頁) 112安保439 4 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4.90公克 純質淨重:3.1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400號鑑定書,見毒偵950卷第227頁) 112毒保422 5 殘渣袋1個 未送驗 6 透明夾鏈袋6個 無 7 Iphone 14 pro 手機1支 無 8 分裝勺吸管1支 無 9 Galaxy Z Flip 5G手機1支 無 陳玉臻 10 Iphone 11 pro max手機1支 無
附表二之1(犯罪事實一㈡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扣押物數量 鑑定結果及出處 純質淨重 1 海洛英 1包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20號鑑定書 0.51公克 2 海洛英 1包 3 磅秤 1台     4 IPHONE手機 1支     5 IPHONE手機 1支     6 新臺幣 7萬9900元     7 夾鏈袋 1批     8 梅錠(深綠) 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0.6702公克,純度<1% 9 梅錠(淺綠) 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1.0346公克,純度<1% 10 安非他命 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 10.1653公克 11 安非他命 1包 12 安非他命 1包 13 安非他命 1包 0.5187公克 14 吸食器 1批     15 不明藥丸(梅錠) 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6日刑理字第1136090227號鑑定書   16 不明藥丸(一粒眠) 1包 1、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0.3444公克 17 不明藥丸 1包 1、褐色錠劑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1.0177公克,純度<1% 1、酒瓶形狀褐色錠劑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0434公克,純度<1% 1、酒瓶形狀黃色錠劑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9391公克,純度<1% 1、星星形狀褐色錠劑 2、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4-甲基甲基卡西酮0.2748公克 1、磚紅色錠劑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4-甲基甲基卡西酮0.1077公克 18 不明藥丸 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硝甲西泮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1.2425公克,純度<1% 19 不明結晶 1包 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0.0492公克 20 自動捲煙器 1台 21 吸食器 1組 22 不明粉末 1包 1、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23 不明藥丸 1顆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1.1380公克,純度<1% 24 不明粉末 1包 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4-甲基甲基卡西酮0.6691公克 25 大麻 1包 1、第二級毒品大麻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  26 愷他命 1包 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29.9269公克 27 K盤 2個 28 新臺幣 4800元
附表二之2(犯罪事實一㈡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扣押物數量 鑑定結果及出處 純質淨重 1 鑰匙 2支     2 安非他命 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4.3298公克 3 海洛英 1包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197.77公克 4 海洛英 1包 5 海洛英 1包 6 海洛英 1塊 7 海洛英餅 1包 26.79公克 8 電子磅秤 1個     9 夾鏈袋 1批     10 模具 3塊     11 壓模器具 1組     12 吸食器 1組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㈢之扣案物):
編號 品項 鑑定結果及出處 案件 1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86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340號鑑定書,見毒偵1019卷第145-146頁) 113毒保259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 2 犯罪事實一(二)①部分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3 犯罪事實一(二)②部分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10至13、附表二之2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14、21、附表二之2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4 犯罪事實一(二)③部分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5 犯罪事實一(三)①部分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6 犯罪事實一(三)②部分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一(三)③部分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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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