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7號
TCDM,114,單聲沒,67,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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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子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OPPO RENOS PRO 5G 手機壹支,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4
45、4039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確定
,114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OPPO REN
OS PRO 5G 手機1支,係被告用以供本案下載及傳送猥褻物
品及未成年影像所用之工具,本案帳戶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係屬被告所用且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具被告自承
不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
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6條第7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圖畫及影像、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第1項之散布兒童或
少年性影像及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第1項
之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445、403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
年3月14日確定,至114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
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OPPO RENOS P
RO 5G 手機1支,係被告用以供本案下載及傳送猥褻物品及
未成年影像所用之工具,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是本件此部分之
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持有之本案帳戶存摺1本、金融卡1張,屬
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併予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但查:金融機構之存摺及金融卡均非違禁物,亦不屬
於義務沒收之物,僅屬於得沒收之物;而被告犯罪之所得雖
係由他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內,其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3
萬元,但檢察官已命被告向公庫支付35萬元,被告已經繳納
,已實際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故無扣押保全被告上開金融
機構帳戶使用之必要,且被告沒有遭限制金融機構帳戶之使
用,被告得隨時辦理掛失手續,重新取得提款卡及存摺,恢
復提款卡及帳戶之使用;故本件並無沒收被告存摺及提款卡
之實益及必要性,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此部分之聲請,
與法尚有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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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