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9號
TCDM,114,單聲沒,59,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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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仁佑



上列被告因毁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
度執聲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執他字第712
 號受刑人即被告羅仁佑(下稱被告)犯毁棄損壞案,因告
訴人張勝博游家榮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1
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4 年1 月14日判決確定。扣
案之鐵鎚1 支,為被告所有,且持之毁損告訴人2 人車輛,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中所自承,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毁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134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鐵鎚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
為本案毀損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本院審
理中供承在卷,並有113 年度保管字第3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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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