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若芯
黃榮進
林熯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673、58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貳拾叁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
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使本案無法
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人往返奔
波勞費(含在監人犯提解),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 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