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錫彬
被 告 邱和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 年度交簡字第238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14 年度交簡字第238 號被告邱和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固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31日判決在案,然原告謝孟霖
既於同年3 月3 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
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
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