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53號
TCDM,114,交易,153,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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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4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淑苑告訴被告張家瑋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
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
撤回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
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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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