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695號
TCDM,114,中簡,695,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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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柏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33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柏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柏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法定數量以上,且長期濫用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將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竟為
圖供己施用,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為實屬
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
純質淨重、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參偵卷
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 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



,驗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為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 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 所示直接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 留之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 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純度83.3%,純質淨重7.608公克 參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3日成份鑑定報告、同公司114年1月14日純度鑑定報告(參偵卷第111至112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372號  被   告 楊柏崙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柏崙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0月2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13年10月21日8時許,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2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楊柏崙所有之愷他命2包(純質淨重7.608公克),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柏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張、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1份等在卷可稽, 暨扣案之前揭毒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檢察官   黃彥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魅馡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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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