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鉅秉
戴佳佩
鄭孟慈
林韋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1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鉅秉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佳佩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6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孟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林韋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鉅秉、戴佳佩、鄭孟慈、林韋呈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㈢、被告4人自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多次
登入「武財神娛樂城」、「上格娛樂城」、「金合發娛樂城
」、「玖富娛樂城」、「大撈家娛樂城」、「EG逸遊娛樂城
」等賭博網站」等賭博網站下注賭博,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侵害同一社會
法益,應均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稱被告詹鉅秉、戴佳佩2人應論累犯
,並均加重其刑等語。然被告詹鉅秉、戴佳佩依上所述係犯
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其法定本刑並非有期徒刑之罪,此
與刑法累犯必須所犯係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要件不合,附此說
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在網際網路賭博財物
,危害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助長投機風氣及僥
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
慣,進而危害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4人犯後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另被告鄭孟慈、林韋呈無經有罪
判決確定之前案紀錄(詳見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良
好。兼衡被告4人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渠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所獲利益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詹鉅秉所有,或係 被告詹鉅秉事實上有處分權之物,且為供被告詹鉅秉犯本案 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詹鉅秉於警詢時自陳在卷(見113 年度偵字第61310號卷【下稱偵卷】第47-50頁);扣案如附 表編號7-10所示之物,為被告鄭孟慈所有,且為供被告鄭孟 慈犯本案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鄭孟慈於警詢時自陳在卷 (見偵卷第61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1-16所示之物,為被 告戴佳佩所有,且為供被告戴佳佩犯本案賭博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戴佳佩於警詢時於自陳在卷(見偵卷第55頁);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17-21所示之物,為被告林韋呈所有,且為供 被告林韋呈犯本案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韋呈於警詢時 自陳在卷(見偵卷第69頁),爰俱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分別於被告詹鉅秉、鄭孟慈、戴佳佩、林韋呈所犯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詹鉅秉於警詢時陳稱:我自己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至
3萬元等語(偵卷第150頁);被告戴佳佩於警詢時陳稱:獲 利差不多40至50萬元。扣除開銷後我分7成等語(偵卷第56 頁);被告林韋呈於警詢時陳稱:獲利大約8至9萬元等語( 偵卷第71頁),因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利金額 為何,故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應 認被告詹鉅秉、戴佳佩、林韋呈本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萬 元、28萬元、8萬元而未據扣案,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㈢、被告鄭孟慈於警詢時供稱:我沒有酬勞或薪資,單純朋友間 幫忙而已等語(見偵卷第63頁),且復無相關證據足證被告 鄭孟慈有取得任何報酬之情形,自無庸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1 電腦設備 (電腦螢幕) 1台 詹鉅秉 含電源組 2 2 電腦設備 (電腦主機) 1台 詹鉅秉 含電源組 3 4 電子產品 (IPHONE XR 藍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 編號1:梁峻傑 4 5 電子產品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 編號2:林俊諫 5 6 電子產品 (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 編號3:吳君益 6 7 電子產品 (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 編號4:黃汶淇 7 24 電腦設備(ASUS 筆記型電腦 (銀色) 1台 鄭孟慈 含電源組 8 39 電子產品(IPHONE XR 橘色,含SIM卡) 1支 鄭孟慈 螢幕破裂, 編號5:罕勝茹 9 40 電子產品(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鄭孟慈 螢幕破裂, 編號6:林昆霆 10 41 電子產品(IPHONE XR 藍色,含SIM卡) 1支 鄭孟慈 螢幕破裂, 編號7:卓秋麗 11 42 電腦設備(MAC AIR 筆記型電腦銀色) 1台 戴佳佩 含電源組 12 43 電子產品(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 編號12:廖紋里 13 44 電子產品(IPHONE XR 紅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 編號13:施柏楊 14 45 電子產品(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 編號14:林佳鴻 15 46 電子產品(IPHONE XR 黃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 編號15:許世榮 16 47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 編號16:張哲愷 17 48 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台 林韋呈 含電源組 18 49 電子產品(IPHONE XR 白色, 含 SIM 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 編號8 19 50 電子產品 (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 編號9 20 51 電子產品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 編號10 21 52 電子產品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 編號11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310號 被 告 詹鉅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佳佩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孟慈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韋呈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鉅秉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戴佳佩前因賭博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渠等 仍不知悔改,與鄭孟慈、林韋呈等4人,共同基於以網際網 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13年8月間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 ,在詹鉅秉所承租管理之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房屋,透過 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虛擬公共場所「武 財神娛樂城」、「上格娛樂城」、「金合發娛樂城」、「玖 富娛樂城」、「大撈家娛樂城」、「EG逸遊娛樂城」等賭博 網站,遊玩上開賭博網站「百家樂」遊戲,以相同金額同時 下注莊家及閒家,以此方式賺取賭博網站經營者提供之儲值 優惠。嗣於113年10月13日16時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所核發之臺中地方法院聲搜字第3301號搜索票,前往其 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詹鉅秉、戴佳佩、鄭孟慈、林 韋呈等4人供下注使用之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手機、存 摺及金融卡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鉅秉、戴佳佩、鄭孟慈、林韋呈 等4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手繪現場座位 圖影本、扣案手機擷圖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詹鉅秉、戴佳佩、鄭孟慈、林韋呈等4人所為,係犯 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詹鉅秉、 戴佳佩、鄭孟慈、林韋呈等4人於上開時間先後多次以其帳 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 博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 ,請論以一罪。核被告詹鉅秉、戴佳佩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2人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 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 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 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 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附表所示之扣案之物品,為被告4 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 告沒收之。又被告4人本件賭博之犯罪所得約40萬元,雖未 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1 電腦設備 (電腦螢幕) 1台 詹鉅秉 含電源組 2 2 電腦設備 (電腦主機) 1台 詹鉅秉 含電源組 3 4 電子產品 (IPHONE XR 藍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編號 1: 梁峻傑 4 5 電子產品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編號 2: 林俊諫 5 6 電子產品 (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編號 3: 吳君益 6 7 電子產品 (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詹鉅秉 螢幕破裂,編號 4: 黃汶淇 7 24 電腦設備(ASUS 筆記型電腦 (銀色) 1台 鄭孟慈 含電源組 8 39 電子產品(IPHONE XR 橘色,含SIM卡) 1支 鄭孟慈 螢幕破裂,編號 5: 罕勝茹 9 40 電子產品(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鄭孟慈 螢幕破裂,編號 6: 林昆霆 10 41 電子產品(IPHONE XR 藍色,含SIM卡) 1支 鄭孟慈 螢幕破裂,編號 7: 卓秋麗 11 42 電腦設備(MAC AIR 筆記型電腦銀色) 1台 戴佳佩 含電源組 12 43 電子產品(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編號 12: 廖紋里 13 44 電子產品(IPHONE XR 紅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編號 13: 施柏楊 14 45 電子產品(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編號 14: 林佳鴻 15 46 電子產品(IPHONE XR 黃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編號 15: 許世 榮 16 47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戴佳佩 螢幕破裂,編號 16: 張哲愷 17 48 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台 林韋呈 含電源組 18 49 電子產品(IPHONE XR 白色, 含 SIM 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編號 8 19 50 電子產品 (IPHONE XR 白色,含SIM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編號 9 20 51 電子產品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編號 10 21 52 電子產品 (IPHONE XR 黑色,含SIM卡) 1支 林韋呈 螢幕破裂,編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