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364號
TCDM,114,中簡,36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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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於民國
113年5月6日前某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13年5月5日23
時前某時許」;第4至9行「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藍色毒品咖啡包共17包(檢驗前淨重25.44公克,純
度11%,推估純質總淨重2.7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白色毒咖啡包共27包(檢驗前淨重38.05公克
,純度13%,推估純質總淨重4.94公克)而持有之」,應補
充為「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
推估純質總淨重2.79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
量)成分之藍色毒品咖啡包共17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推估純質總淨重4.94公克)、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成分之白色毒咖啡包共27包
而持有之」;證據部分增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
初步鑑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
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陳冠婷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
編號1至2所示之物,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藍色毒品
咖啡包17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
1%,推估純質總淨重2.79公克;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毒品
咖啡包27包,經鑑驗後檢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而其中4-甲基甲基卡
西酮純度13%,推估純質總淨重共4.94公克等情,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6日刑理字第1136150542號鑑定
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份存卷可佐。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係屬政府禁制之第三級毒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重合計達7.73公克,所為助
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
俗,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衡
酌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購入之毒品咖啡包係作為販賣或轉
讓之用,未實際危害他人,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藍 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7包、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7包,經送驗 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一節,業如前述,故附表編號1至2所 示之物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 宣告沒收之。至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直接接觸毒 品而沾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故併予宣告沒收之,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毒品鑑驗結果 1 藍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17包 陳冠婷 編號A1至A17: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40.4公克(包裝總重約14.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44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A4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①淨重1.70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餘0.88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6日刑理字第1136150542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份(偵卷第223至225頁):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 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27包 陳冠婷 編號B1至B27: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 驗前總毛重63.7公克(包裝總重約25.6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8.05公 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B18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①淨重1.45公克,取0.93公克鑑定用罄,餘0.52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2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9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6日刑理字第1136150542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份(偵卷第223至225頁):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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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