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468號
TCDM,114,中交簡,468,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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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恩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恩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恩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
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
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
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實值非
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其酒
後駕駛汽車,並因此發生車禍肇事(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未經告訴);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
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46號  被   告 劉恩宇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恩宇於民國114年3月22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 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威士忌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 全,於同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仁禮 街與至善路口時,不慎與莊麗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發現 其酒氣濃厚,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上午10時 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5毫克,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恩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莊麗珠於警詢時證述之事故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鄭 仙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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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