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陳柏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2
96、465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