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11號
TCDM,113,金訴,211,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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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益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0452、55660、5610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1、
17622、24928、28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益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許益豪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及綁定
其該帳戶註冊之虛擬貨幣帳戶均係理財之重要工具,且提供
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虛擬貨幣
帳戶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他人利用充
作人頭帳戶,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且受詐騙人
所匯入之款項若遭提領,極易造成金流斷點,產生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仍基於縱有人將其所提供之銀行帳戶
用以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意,先由許益豪於民國112年3月17日
開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
,並於同日14時3分許向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申辦幣託
虛擬貨幣交易平臺「Bito Ex」上註冊電子信箱為:a3y0000
0000000il.com 、會員姓名為許益豪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後,綁定陽信銀行帳戶。許益豪於112年3月21日13時39分
許,完成本案帳戶之驗證後,即於112年3月26日前之某時許
,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本案帳戶帳號及密碼提供予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
案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二、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帳號及密碼後,旋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
表所示之詐術詐騙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
編號1至7所示時間,依指示之繳費代碼繳付如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款項而加值至本案帳戶內,旋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將詐欺贓款換購為USDT泰達幣並轉帳至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所持用之電子錢包內,使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獲取
犯罪所得,同時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之去向,遂行詐欺犯罪計畫。
  理  由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親自註冊申辦本案帳戶並綁定
其陽信帳戶後完成驗證,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我沒有將本案帳戶帳密交給其他人,我手機只有自己使用,
我不知道本案帳戶為什麼會被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親自註冊申辦本案帳戶後綁定其陽信帳戶,嗣後即有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人施行
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
,繳付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款項而加值至本案帳戶內,再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換購為泰達幣後轉出至其他
電子錢包等事實,有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人警詢中之證
述在卷(偵50452卷第31至32頁、偵55660卷第31至36頁、偵5
6108卷第63至67頁、偵41卷第27至30頁、偵17622卷第27至3
3頁、偵24928卷第33至34頁、偵28356卷第31至49頁),並有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50452卷第41
頁、偵55660卷第57頁、偵56108卷第71頁、偵28356卷第62
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偵50452卷第36至44頁
、偵55660卷第48至49、52至54、56頁)、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之繳費代碼與虛擬銀行帳號對照資料(核退卷第11頁、
偵55660卷第61頁、偵56108卷第29頁、偵41卷第39頁、偵24
928卷第57頁、偵28356卷第53頁、本院卷第179至197頁)、
本案帳戶之個人資料及加值提領明細表、本案帳戶之個人資
料、被告之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個人圖片、證件圖片、虛擬
貨幣加值提領明細表、新臺幣加值提領明細表及帳戶買賣交
易明細(偵50452卷第51至56頁、偵56108卷第51至61頁、偵5
5660卷第65至70頁)、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0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許益豪用戶資料、I
P登入操作位置、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09、111至122頁)、虛
擬錢包地址與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偵55660卷第71頁)、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警員曾偉翔職務報告(核退卷第9頁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2日陽信總業務字
第1129941741號函暨檢附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
、開戶附件、新臺幣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晶片卡解除鎖卡
、開戶作業檢核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資料、姓名審核
結果資料(偵55660卷第81、83至97頁)、BitoPro交易所相關
網頁資料(偵55660卷第99至122頁)附卷可查,此部分之事實
,已堪認定。
 ㈡被告辯稱:陽信帳戶是辦來要當薪轉戶的,我是111年5、6月
入職,原本是領現金,因為當時還有卡一個幫助詐欺的案件
,帳戶是警示戶,112年3月17日我才開陽信帳戶,但薪水還
沒匯進來,本案帳戶是我想研究虛擬貨幣才申辦的,但辦了
之後沒有交易,後來我在112年4月被羈押後就沒做了。陽信
帳戶我自己也有使用,有錢進出我會知道,我自己網銀都有
紀錄。本案帳戶的帳密我都自己保管,沒有交給別人等語(
本院卷第62、221、265頁)。
 ㈢被告雖提出其於勇久工程有限公司之健保個人投保紀錄(本院
卷第229至237頁),惟亦自承其薪水實際上並未匯入其陽信
帳戶(本院卷第62頁),且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其112年3、4
月間在服勞動役,沒有其他工作等語(本院卷第265頁),是
被告先前112年3月17日申辦陽信帳戶作為薪轉戶使用之說法
,顯係卸責之詞而不可採。又被告於同日申辦陽信帳戶及本
案帳戶,且本案帳戶驗證完成後不久隨即有頻繁之加值、提
領紀錄,若被告前稱其陽信帳戶有錢進出都會知道之說法屬
實,何以其與陽信銀行綁定之本案帳戶自113年3月26日後頻
繁交易,被告均未發現異狀?亦未向銀行或泓科科技有限公
司查證?足認被告註冊申辦本案帳戶自始即非供自己操作使
用。
 ㈣再者,詐欺集團成員為保障詐騙成果,當選擇能夠充分掌握
之帳戶,是若非被告主動提供其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
殊難想像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願將讓詐騙被害人平白繳付詐得
之財物至無法掌控之帳戶中,否則被害人繳付之款項或購得
之虛擬貨幣即可能遭凍結,或是遭帳戶所有人擅自提領。從
而,本案實施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帳戶進行儲值
及將泰達幣提領至其他電子錢包,應已取得被告之同意,確
保被告不至於自行提領或報警,始能反覆利用本案帳戶遂行
犯罪,堪認被告係有意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㈤查被告於108年間在韓國擔任取款車手,經韓國大邱地方法院
安東分院於108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告單第54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年確定,假釋出監後於111年5月20日始遭遣返回
台等情,有被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112年度訴字第
327號判決可佐。又被告前曾分別於108、112年間因提供金
融帳戶及電話卡,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非法以電腦相
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案件,有本院111年度
簡字第1056號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182號判決附卷足參(本
院卷第51至56、131至136頁)。於本案犯行發生期間,亦另
外參與犯罪組織擔任收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提款車
手之工作,並於112年4月10日起遭羈押至同年5月29日,有
被告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橋頭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7183等號起訴書、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
卷可證,足認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之經歷甚豐,
對於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實難諉為不知,可見被告提供本案
帳戶供他人使用時,應已預見可能將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用途。被告仍輕率將本案帳戶交予他人
使用,顯有容任不法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㈥從而,被告上開辯詞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二度修正:
 ⒈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
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嗣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已挪移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
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後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條次已挪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
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查被告本案洗錢之金額未達1億元,其行為在112年6月14日、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固
均為有期徒刑7年,然本案涉及之前置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最重本刑僅為有期徒刑5年,依112年6
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
刑限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在本案之處斷刑範
圍為有期徒刑2個月以上5年以下,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5年以下。準此,經綜合比較新舊法後,中間法、修正後之
規定均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案應適用犯罪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之構成要件行為,但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
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欺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提供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一行為,致附表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之
財產法益受侵害及受騙款項去向不明,同時觸犯上開幫助一
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
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次交付本案帳
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
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自始
否認犯罪,無從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刑,附此敘明。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17622、249
28、28356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4至7部分)
,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得,輕率提
供本案帳戶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其提供之本案帳戶
遭他人持以作為詐騙他人及掩飾金流所用之風險發生,不僅
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
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欺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
,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並造成告訴人等求償上之困難
,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空口表示願賠償
告訴人,然二次未出席調解,有本院調解期日報到單可證(
本院卷第83、167頁),實際上未與任何告訴人和解或賠償,
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念本案遭詐騙之人數及金額非鉅,又
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兼
衡告訴人之量刑意見(本院卷第47頁)、被告反覆於國內外
參與詐欺犯罪之素行、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
與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為同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1項之規定。依該條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
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可知該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
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
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經
查,本件洗錢之財物,均經詐欺集團成員購買泰達幣後轉出
至其他電子錢包,而未留存本案帳戶,此經本院論認如前,
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
在,更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因此,尚無從
就本件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另依卷內現有事證,
無從認定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而獲有何等犯罪所得,自無
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政揚、李濂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新臺幣) 1 楊瑪麗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0時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瑪麗亞聯繫,佯稱使用網址為https://cutt.ly/R4kQoR8之網站,並依指示去超商儲值證明有還款能力,即可進行借款云云,致使楊瑪麗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3月26日11時31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2 林暐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7日前之某日某時許,架設網址為ltrhvh.dd.ai.uvx之富邦信貸假網站,林暐傑於112年4月17日12時許起,在上開假借貸網站申請借貸後,不詳詐欺集團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林暐傑,佯稱銀行帳號輸入錯誤,需要貸款的30%來解凍帳號云云,致使林暐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4月18日10時36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4月18日10時36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3 趙守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2時10分許起,致電聯繫趙守奕,佯稱在網站上填寫基本資料可向富邦金融進行借款,然因輸入帳號錯誤導致帳戶被凍結,需要支付解凍金,且因流水不足,要再支付款項才可以申辦借貸云云,致使趙守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5月8日14時49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5月8日14時49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4 謝瑤霖 (113年度偵字第41號併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某時許起,透過社群軟體IG與謝瑤霖聯繫,佯稱使用網址為https://3.shopzkk.com/#/之購物網站,並依指示在購物網站去操作,再持條碼至超商繳費,以便進行出貨云云,致使謝瑤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4月2日16時11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4月2日16時11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5 張祖斌 (113年度偵字第17622號併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5日前之某日某時許,架設網址為http://cutt.ly/B5zrlwu之富邦信貸假網站,張祖斌於112年4月25日起,在上開假借貸網站申請借貸後,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祖斌,佯稱銀行需要做流水帳以借貸予張祖斌云云,致使張祖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4月26日11時5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4月26日11時5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6 高晉傑(113年度偵字第24928號併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6日前之某日某時許,架設網址為http://www.huaxindaikuan.com.tw之華信金融假網站,高晉傑於112年3月27日,在上開假借貸網站申請借貸後,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高晉傑,佯稱帳戶異常遭凍結,需支付保證金以解除凍結云云,致使高晉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3月27日14時9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3月27日14時9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7 郭美芳 (113年度偵字第28356號併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許起,透過簡訊聯繫郭美芳,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使郭美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轉出殆盡。 112年5月9日10時53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5月9日11時5分許 4700元(不含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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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