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736號
TCDM,113,金訴,1736,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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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金娟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21417、21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金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柳金娟係案外人謝昕伍(所涉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593號刑事判決判刑)之生母,其明知謝昕伍與通訊軟
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酒鬼」、「杜華」等人共組詐
欺集團,向不特定之大眾詐欺取得款項,謝昕伍每月均得自
詐欺集團處取得分潤,謝昕伍所犯之詐欺罪,係洗錢防制法
第3條第1款之特定犯罪;又謝昕伍前於民國112年3月5日入
監執行詐欺案件之刑期,竟基於收受及使用謝昕伍加入詐欺
集團所取得之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於112年6月23日21時21
分許,收受TG暱稱「酒鬼」所發送之4萬1,123顆泰達幣(下
稱本案泰達幣),且於112年7月4日某時許,從中使用2萬顆
泰達幣。嗣經警追查謝昕伍犯罪所得時,持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搜索票搜索柳金娟之行動電話對話紀錄時,方悉上情,並
查扣2萬1,122顆泰達幣(柳金娟幣安帳戶內剩餘2萬1,123顆
泰達幣,經警方將柳金娟幣安帳戶內之泰達幣移轉至冷錢包
後,因扣除手續費1顆泰達幣,故剩餘2萬1,122顆泰達幣)
,因認被告涉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61條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若積極
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縱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不能成立,除有確實證
據足以證明對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亦不得因此遽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32、222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
時之供述、被告扣案手機內之TG對話紀錄、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冷錢包截圖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2年6月23日21時21分許,收受TG暱稱「
酒鬼」所發送之本案泰達幣,且於同年7月4日某時許,使用
其中2萬顆泰達幣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
謝昕伍之前雖然曾經因詐欺案入監服刑,但他出獄後是做
合法的娛樂城,謝昕伍平常都沒有給我生活費,只有過年時
會包一個紅包給我。後來謝昕伍又因其他案件於112年3月4
日入監執行,當時謝昕伍跟他太太徐詩婷吵架,於是謝昕伍
把他名下的ALPHARD車(下稱本案車輛)過戶給我,之後有
人把本案車輛從我名下過戶給別人,而「杜華」、「酒鬼」
打給我的本案泰達幣就是別人跟我購買本案車輛的部分價金
。後來我從本案泰達幣中領出2萬顆泰達幣,是要用來幫謝
昕伍付他要賠償給被害人的和解金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其
辯稱: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這些錢就是謝昕伍的犯罪所得,
且被告主觀上認為本案泰達幣是將本案車輛賣出之價金,又
謝昕伍有投資娛樂城,所以就被告的認知,「杜華」、「酒
鬼」給的錢就是謝昕伍投資娛樂城的分潤,被告急著籌錢要
謝昕伍支付和解金、出律師費,希望謝昕伍能早日出監,
被告並沒有細究「酒鬼」、「杜華」給她的錢的來源,因此
被告並無主觀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6月23日21時21分許,收受「酒鬼」所發送之4萬
1,123顆泰達幣,嗣於同年7月4日某時許,從中使用2萬顆泰
達幣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士檢112偵18098號
卷第23至25頁)、被告與「酒鬼」、「杜華」在TG「鑽石
庫」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士檢112偵18098號卷第49頁)在
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以有同法第2條各
款行為之一,為其構成要件。是一般洗錢罪之洗錢標的須為
同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
第4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所揭:「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
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係對於違
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因之聯結」
、「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主要著眼於對不法金
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與前置之特定犯罪成
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故不以該特定犯罪行為經有
罪判決為唯一證明方法」等旨,可知一般洗錢罪與前置之特
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為是否該當於一般
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犯罪僅係洗錢行
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存在」及「利得」
,僅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而非該罪之構成要件行
為。特定犯罪之既遂與否和洗錢行為之實行間,不具有時間
先後之必然性,前置之特定犯罪亦不以經法院判決認定有罪
為絕對必要,然仍需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屬特定犯罪所得,可疑金流與特定犯罪之間有所聯結
,始得以成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1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辯詞或因前後不一,或屬有違常情,而不足採信:
 ⒈被告就自「酒鬼」處收受本案泰達幣之原因,及從本案泰達
幣中使用2萬顆泰達幣之原因,均前後供述不一:
 ⑴被告於偵訊時供稱:①我有聽過「酒鬼」、「杜華」這兩個名
字,但我沒看過他們,他們是謝昕伍的朋友。我於6月16日
跟「杜華」說我20日要用到錢,並且提供一個虛擬貨幣錢包
地址給「杜華」,是因為「杜華」在國外,而我需要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去幫謝昕伍和解,謝昕伍要跟誰和解我不
清楚。②本案泰達幣是屬於謝昕伍的,之前有別人打虛擬貨
幣到我的P幣錢包,但是馬上被偷走,所以我才從本案泰達
幣中挪用2萬顆泰達幣。③本案車輛是賣車的人拿去過戶到我
名下之後,再過戶給別人,賣車的人好像姓李,我也不清楚
,他會打電話跟我聯絡,我沒有保留賣車的人的電話。把本
案車輛賣掉沒有錢,就是把本案車輛換成徐詩婷開的賓士,
後來那臺賓士不見了,因為謝昕伍徐詩婷他們資金有問題
,我也搞不清楚等語(見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55至65
頁)。
 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①本案泰達幣是「酒鬼」或其他
人要給我的,是他們購買本案車輛的價金,我從頭到尾都不
認識他們,他們就是突然把本案車輛拿走。謝昕伍跟我買本
案車輛時,有向我借20幾萬元,後來謝昕伍有把本案車輛的
價金付清後,以168萬元把本案車輛賣給「酒鬼」。我不認
識「酒鬼」,「酒鬼」本來有我的手機號碼,後來他教我怎
麼使用飛機,我們就改用飛機聯絡,「酒鬼」本來說他回臺
灣的時候會把他買本案車輛的錢給我,但我不記得他是什麼
時候跟我說的,也不記得他說他什麼時候會回臺灣。當時「
酒鬼」、「杜華」他們在國外,他們把本案泰達幣給我,就
是為了要支付購買本案車輛的部分價金。②我從本案泰達幣
中轉出2萬顆泰達幣的目的,是我要跟朋友介紹的買家進行
場外交易,我不知道那位買家的真實身分,我把2萬顆泰達
幣轉出去之後就不見了,我也沒拿到買賣價金。我當時需要
用錢,所以曾經想過要把剩下的虛擬貨幣都賣出變現,但我
不是很懂虛擬貨幣,雖然之前做場外交易導致我的2萬顆泰
達幣都不見了,但我還是想透過場外交易把剩下的泰達幣賣
出等語(見本院卷第69至72頁)。
 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①謝昕伍於112年3月4日入監執行時
,本案車輛從謝昕伍名下過戶到我名下,但我沒有在使用本
案車輛,後來有人來跟我拿我的身分證,把本案車輛過戶給
別人,什麼時候過戶出去的我不記得了,大概就是謝昕伍
生事情的時候。他們一直都沒有給我本案車輛的錢,我認為
「酒鬼」把本案泰達幣轉給我,目的就是要支付購買本案車
輛的價金。而當時謝昕伍需要200萬元支付和解金,我知道
謝昕伍有在國外做合法的娛樂城而有收益,「酒鬼」跟「杜
華」應該要把謝昕伍的收益拿出來,如果再加上「酒鬼」跟
「杜華」應該給我的本案車輛買賣價金176萬元,這樣就足
以支付謝昕伍的和解金。②我從本案泰達幣中領出2萬顆泰達
幣的目的,是要支付律師費用(後改稱)是要拿去當謝昕伍
的和解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11至119頁)。
 ⑷綜上以觀,被告就自「酒鬼」處收受本案泰達幣之原因,先
稱係為支付謝昕伍所需之和解金,後改稱係「酒鬼」向其購
買本案車輛之價金,是被告就自「酒鬼」處收受本案泰達幣
之原因,前後供述不一,自均無足採。且被告將本案車輛出
售之價金,先稱沒有價金,係換得一臺賓士,後改稱售價
168萬元,復改稱售價為176萬元,且被告亦不知本案車輛過
戶給何人等情,均與常情有違。又被告就其自本案泰達幣中
領出2萬顆泰達幣之原因,其先稱係因自己之P幣錢包內之虛
擬貨幣遭竊,因而自本案泰達幣中挪用;再稱係因進行場外
交易而將2萬顆泰達幣領出,然並未收到買方購買2萬顆泰達
幣之價金,又改稱係聘請律師之費用,後改稱為支付謝昕伍
所需之和解金,被告使用上開2萬顆泰達幣之緣由,前供述
不一,所辯亦均不可採。
 ⒉被告為謝昕伍籌措和解金,並為謝昕伍聘請律師,期謝昕伍
因而早日出獄,然對謝昕伍因何犯行入獄並未過問,有違常
情:
 ⑴被告於偵訊時供稱:謝昕伍在監獄中跟我視訊,說需要200萬
元跟受害人和解,他是因為拉脫維亞的詐欺案所以入監,為
什麼會有受害人我也不清楚,我不知道是不是詐欺案件的受
害人,謝昕伍沒有跟我講這些。謝昕伍的律師是我幫他請的
謝昕伍要跟誰和解應該要去問律師,我不知道謝昕伍有做
詐欺,律師只跟我說跟人家和解,看謝昕伍的刑期會不會比
較輕。111年至112年間謝昕伍從事什麼工作我不清楚,我跟
妹妹合夥開牛排館,我自己工作很忙,沒有關心謝昕伍,謝
昕伍他每個月不會給我錢,只有過年時拿個紅包給我等語(
見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55至63頁)。
 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知道謝昕伍是因為詐欺案而
入監服刑,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4頁左上方我與「杜
華」的對話紀錄截圖中,我說「星期一見面給他看過,再看
看他怎麼說」,是指我星期一要去監獄會面謝昕伍,我要問
問看謝昕伍對這件事的看法(見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
44頁、本院卷第69、70頁)。
 ⑶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謝昕伍於112年3月4日入監執行,
我知道他之前是做詐欺的,後來出獄後,他跟我說他在國外
有做合法的娛樂城,我看那段時間他收入比較穩定。結果後
來他又因為刑案要入監,謝昕伍需要200萬元跟受害人和解
,我不知道他是做詐欺,他入獄之前不會每個月拿錢給我,
只有過年的時候包紅包給我,我是想說既然謝昕伍有在做投
資,那謝昕伍投資獲利跟我賣本案車輛的錢加起來,或許就
夠付謝昕伍要給被害人的和解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11、115
至118頁)。
 ⑷綜上以觀,被告既為謝昕伍聘請律師,且經律師建議為謝昕
伍籌措和解金以期增加謝昕伍量刑有利因子,然被告對於謝
昕伍為何需要200萬元此等金額非小之和解金、和解對象為
何人,竟然毫不過問,實有違常情,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
所辯要無可採。
 ⒊細觀被告與「杜華」之對話紀錄,與被告在「鑽石群組」之
對話紀錄,對話中不乏如附表一編號5、6,及附表二編號2
、4等旁人難以理解之內容,然被告均能與「酒鬼」、「杜
華」應答如流(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文字訊息發送者」、
「文字訊息內容」欄所示),被告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辯稱不知「酒鬼」、「杜華」傳送之文字訊息內容意義為
何,所辯實不足採。
 ㈣被告所辯雖無可採,惟遍觀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
定本案泰達幣與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具備不法原因聯
結,亦無從認定被告具備主觀犯意:
 ⒈經檢視偵卷內附謝昕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判決
謝昕伍所涉犯行略為:其主持具備結構性、牟利性、集團
性之詐欺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透過網際網路發送廣告,吸
引被害人注意後,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交付金錢,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詐得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回水
謝昕伍,並由謝昕伍分配該集團成員之薪資等情,此有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見士檢112偵18098號卷第183至201頁)。然綜觀該判決全文
,並未提及「酒鬼」、「杜華」,是「酒鬼」、「杜華」是
否與上開案件有關,並非無疑。
 ⒉且謝昕伍上述案件之同案被告張俊傑固於警詢中供稱:我於1
12年3月19日要出境,是因為胡柏地(即謝昕伍上述案件之
同案被告)跟我說可以邊工作邊玩,到泰國後,可以再坐車
柬埔寨,他還把我加入TG「泰國的傻子們」群組,作為出
國時聯繫用,該群組裡面有暱稱「酒鬼」之人,但我不知道
「酒鬼」是誰,我也沒看過「酒鬼」,後來我就被警方逮捕
了等語(見士檢112偵18098號卷第151至155頁)。由張俊傑
前開證言,僅能得知「酒鬼」為上開TG群組成員,然「酒鬼
」究竟為何人、「酒鬼」是否亦因即將出境前往泰國、柬埔
寨而加入上開群組、上開群組與謝昕伍上述案件有無關聯等
情,均難以僅憑張俊傑上開證言驟然斷定。再參以謝昕伍
另犯詐欺案件於112年3月4日入監服刑,此有謝昕伍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則上開群組與謝昕
伍究竟有何關聯,尚難論定。
 ⒊依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雖認被告扣案手機
之TG對話紀錄截圖之圖14至17、圖30(見士檢偵18098號卷
第44、45、48頁)(如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2所示
之對話紀錄)認為「酒鬼」、「杜華」係向被告報告其等詐
欺集團拆帳以及分潤,因此推論被告勢必知悉謝昕伍從事詐
欺工作,亦知悉「酒鬼」發送給被告作為謝昕伍和解金之本
案泰達幣為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查被告就前開對話紀錄內
容,或稱不解其意,或供述前後不一(如前述),此有附表
一、二各編號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辯稱」欄
可參,且細觀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其意義並非旁人一望即知
,但上開對話紀錄之意義有多種解讀之可能性,無法僅憑臆
測,即可斷定與謝昕伍所犯詐欺案件犯罪所得有關。且被告
辯稱其認為謝昕伍係從事合法娛樂城等語,附表一編號6之
對話紀錄內容亦提及「娛樂城」等情,是究竟上開對話內容
究為何指、上開對話與謝昕伍所犯詐欺案件是否有關、本案
泰達幣是否為謝昕伍所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被告是否
具備主觀犯意等情,均非無疑。
 ⒋綜上,遍觀卷內資料,並無可資認定謝昕伍與「酒鬼」、「
杜華」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本案泰達幣為謝昕伍此部分
犯罪之分潤之證據,亦無「酒鬼」自何處取得本案泰達幣之
資料,是本院無從形成本案泰達幣與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
罪間具不法原因聯結之心證,就被告具備主觀犯意亦無法形
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仍存有合理之懷疑,不足
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犯一般洗錢罪之確信,應認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縱被告所辯不足採,然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
旨說明,應為無罪之判決。
六、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經本院認定無罪已如前述,且本案泰達幣及扣案112中
正建字第003995號建物所有權狀、112中正土字第006506號
土地所有權狀、IPHONE 13 PRO MAX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IPHONE XS MAX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均非違禁
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表一(被告與「杜華」之對話紀錄)           編號 發送文字訊息之時間 文字訊息發送者 文字訊息內容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辯稱 證據出處 1 某年5月26日19時7分許 「杜華」 阿姨我看什麼時候叫人過去我家拿那隻豬 我在(應為「再」)跟你說 「那隻豬」是指我孫女放在本案車輛的撲滿。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3頁 本院卷第70頁 2 某年5月28日14時25分許 「杜華」 阿姨 你今天大概幾點會去找毛毛的媽媽 「毛毛」是我媳婦徐詩婷,當時徐詩婷被收押禁見,我想問徐詩婷的媽媽是否能見到徐詩婷。 「『酒鬼』安全回家了嗎」是因為「酒鬼」回來了,他應該要拿本案車輛的錢給我。我沒見過「杜華」,但我知道本案車輛應該就在「酒鬼」或是「杜華」手上。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3頁 本院卷第70頁 某年5月28日16時39分許 被告 7點 「酒鬼」安全回家了嗎 3 某年5月29日14時57分許 「杜華」 阿姨麻煩你幫我跟小五 (應為「伍」)轉達 我杜華答應他的事情能做到的一定儘(應為「盡」)力去做 不會因為任何事情去改變 只是因為發生太多事情沒辦法在這段時間內都安排好 但是答應他的我不會忘記 6月份會把所有的帳都給他看 請他不要亂想  因為我們在外面也很辛苦 請他相信我的為人 (語音通話) 「酒鬼」跟「杜華」當時都不在臺灣,徐詩婷發生事情時,他們好像是要一起出去國外,後來他們就沒有再回來。 「小五」是指謝昕伍。 「我杜華答應他的事情能做到的一定儘(應為「盡」)力去做」是指把本案車輛的錢還給我。 語音通話內容是關於我孫女的撲滿。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3頁 本院卷第70頁 4 某年6月9日12時39分 被告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鼎盛BHW大樓18樓A1 謝謝你 這是我請「杜華」用UBER把我孫女的撲滿送來給我,我不知道是誰把撲滿拿去給UBER的。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3頁 本院卷第70頁 同日12時56分許 「杜華」 好 同日14時6分許 被告 若是到了我在樓下等他 同日14時20分許 「杜華」 好 同日16時40分許 被告 收到了,謝謝 5 某年6月10日14時24分 「杜華」 4.5月殺豬:0000000 「4.5月殺豬:0000000」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後改稱)是謝昕伍投資娛樂城的收入。(後改稱)他們講的話我真的是聽不懂,我也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錢,他的意思是我再拿錢出去給謝昕伍做投資,我說謝昕伍現在在監獄裡面,要和解需要很多錢,我都湊不出來錢了,我怎麼還有辦法再拿錢出來,他們那個很亂的,反正我自己也搞不明白。(被告並未針對審判長提問「為何很亂還能回答他」之問題加以回應。) 「我星期一見面給他看過」,是指我星期一去監獄會客謝昕伍時,跟「杜華」確認他對於0000000有什麼意見,但我知道在監獄好像不能說這些,謝昕伍說他有投資一些錢,但不知道這些錢會不會給他,因為車子的錢這麼久沒給他,怕這筆投資「酒鬼」跟「杜華」也不給。 「目前要增加什麼項目,確定在(應為「再」)多少錢,我比較好跟他匯報」,是因為「酒鬼」跟「杜華」不把本案車輛的168萬元買賣價金給我,還想要謝昕伍看可以拿多少錢給「酒鬼」跟「杜華」用,他們有錢才會分紅給謝昕伍,但我不是很確定「酒鬼」跟「杜華」是靠什麼賺錢。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3、44頁 本院卷第70、71、116、117頁 某年6月11日12時34分許 被告 這次的總收益金額NT0000000 目前別的地方的投資,可以緩緩嗎? 我星期一見面給他看過,再看看他怎麼說 目前要增加什麼項目,確定在(應為「再」)多少錢,我比較好跟他匯報 6 某年6月11日21時7分 「杜華」 前期跟阿姨拿的100萬 50萬付毛滾學長的律師費 50萬補娛樂城, 4月份卡線拆20萬,泰國桶105萬泰銖(加本金)5月份卡線拆80.5臺,泰國桶66.6萬泰銖, 殺豬4.5月份0000000臺娛樂城到目前總補411萬 剩餘拿回家的錢0000000萬 酒鬼在(應為「再」)按扣150萬起來娛樂城備用 餘款0000000交給阿姨(娛樂城一個月儲值量0000-0000萬有T+3 T+7 T+11的問題所以還有卡未下發 卡未下發的一定會越來越多) (語音通話) 事情發生後他們跟我要100萬,他那時說50萬事幫謝昕伍做外役監的準備,他每次講的都不一樣,我也不記得,他就是50萬的律師費,又講娛樂城的事情,就是一直變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詳細續敘述,我自己也不知道怎麼去辦,只能交由他們用。 「00000000 」我不太清楚是什 麼意思,不太記得了。 「毛滚學長」我不知道是誰,我當時急需用錢,「杜華」還跟我說要付一筆「毛滾學長」的律師費,我不認識「毛滚學長」,也不認識「杜華」。 「4月份卡線差20萬元」等我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 我不知道對方為什麼要傳這個表格給我。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4頁 本院卷第71、117、118頁 同日21時47分許 被告 我明天寫給小五(應為「伍」)看看 回來再跟你回報好嗎 同日21時49分許 「杜華」 阿姨你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下 (傳送一個表格圖檔) (語音通話) 7 某年6月17日14時14分許 被告 我20號要用到這一筆錢 再麻煩你們 這應該是112年,確切時間我忘記了,是因為律師費用、小孩子的費用,我急需用錢,我都不會過問他們錢的用途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5頁 本院卷第71頁 8 某年6月20日12時58分許 被告 TGYWrizkzWSBfcUpKPpsxg6A8RvJTbtfxF TRC_20 再麻煩你 「TGYWrikzWSBfcUpKPpsxg6A8RvJTbtfxF」是本案泰達幣的錢包地址。 「TRC_20 」應該是泰達幣編號。 「群組」是指我跟「酒鬼」、「杜華」都在那個群組,該群組只有我們3個人而已,我不知道為何「杜華」不是叫我直接轉傳給「酒鬼」就好。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5、46頁 本院卷第71頁 同日14時27分許 「杜華」 阿姨你發在那個群組裏頭 9 某年6月21日8時49分許 被告 如果有轉好,再麻煩給我照片,我好跟朋友拿 「如果有轉好,再麻煩給我照片,我好跟朋友拿」好像是本來泰達幣要用我朋友泰達幣帳號,但後來好像說不行,要我重新設定一個,所以我後來才又設定幣安錢包,因為「杜華」他們說不能轉到朋友那邊,一定要轉到以我名字下載、註冊的錢包,「杜華」他們才要負責。 「杜華」跟「酒鬼」把扣案幣安錢包中的虛擬貨幣轉得我,是為了要還我買車的錢。 最一開始是說「酒鬼」要給我現金,但後來我們約見面,「酒鬼」沒有出現,後來我聽到消息的時候,是「酒鬼」又出國了,才以虛擬貨幣的方式把一部分的車前還我。 「yu」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之前每個月都有收入」我是想跟他說,既然有收入,為什麼到現在車錢一毛都沒有給我,我不是很確定收入是什麼收入。「小五進去之後」我只是詢問看看他們怎麼說。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5、46頁 本院卷第71、72頁 同日9時2分許 「杜華」 阿姨好 同日16時35分許 被告 現在有什麼問題嗎 同日16時36分許 「杜華」 阿姨你說什麼問題 同日16時37分許 被告 你們是要付yu給我還是要付現金呢 之前每個月都有收入 小五進去之後                             附表二(TG「鑽石財庫」群組之對話紀錄) 
編號 發送文字訊息之時間 文字訊息發送者 文字訊息內容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辯稱 證據出處 1 (無) (無) (無) 「鑽石財庫」群組就是飛機群組,「杜華」前面要我轉傳的群組就是這個群組,我的暱稱是「chuan liu」,我不知道「小3」是誰。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7頁 本院卷第72頁 2 某年6月19日12時15分許 「杜華」 阿姨以後小五(應為「伍」)所有拆帳還有資金動向都會在這個群組跟你報告 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後改稱)我只知道我兒子有在做娛樂城,其他我都不懂。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7頁 本院卷第72、117頁 同日15時37分許 被告 好 3 某年6月22日2時59分許 「杜華」 阿姨明天下午那邊會幫你飛過去 「阿姨明天下午那邊會幫你飛過去」我不知道這個是什麼意思,他們好像是出去,應該他們又飛出國了,有時候他們用詞比較跳脫(後改稱)飛過去應該是匯過去,就是匯到我的扣案幣安錢包。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8頁 本院卷第72頁 同日9時1分許 被告 好的 祝福家人們端午安康闔家平安 同日12時12分許 「小3」 阿姨端午快樂 身體健康 出入平安(雙手合十之表情符號) 同日17時26分許 被告 謝謝大家 感謝感恩 4 某年6月23日21時16分許 「酒鬼」 0000000/30.8=41123 地址麻煩 liu 「0000000/30.8=41123」指的是匯率。 「TGYWrizkzWSBfcUpKPpsxg6A8RvJTbtfxF」是扣案幣安錢包地址。 「謝謝你們」是因為他們有把錢還給我,我有收到他們打的泰達幣。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8、49頁 本院卷第72頁 同日21時18分許 「杜華」 阿姨這裡 同日21時20分許 被告 (傳送一個QRcode圖檔) TGYWrizkzWSBfcUpKPpsxg6A8RvJTbtfxF TRC_20 同日21時21分許 「酒鬼」 TGYWrizkzWSBfcUpKPpsxg6A8RvJTbtfxF (傳送將41,123USDT發送成功之截圖) 同日21時22分許 被告 謝謝你們 感恩祝福你們平安順心 同日21時23分許 「杜華」 阿姨不會 在(應為「再」麻煩你幫我們關心小五(應為「伍」)一下 同日21時51分許 被告 好 有消息再跟你們說 同日21時52分許 「杜華」 好的阿姨 5 某年6月28日23時44分許 被告 (傳送GOOGLE地圖截圖) 6476編號 也祝福你們平安順心 GOOGLE地圖的照片好像是要拿我孫女的撲滿給我的地址。 「6476編號」是送撲滿的UBER汽車車號。 「阿姨他可以看了嗎」我忘記是什麼意思。 士林地檢112偵18098號卷第49、50頁 本院卷第72頁 同日23時48分許 「小3」 祝福阿姨平安順心(愛心的表情符號) 阿姨他可以看了嗎 朋友 某年6月29日0時1分許 被告 4月才能 快了 某年7月2日0時50分許 「酒鬼」 liu 阿姨 小伍是什麼舍 同日11時50分許 被告 什麼舍 不懂意思 同日11時50分許 「杜華」 就是什麼單位的 是新收社(應為「舍」)嗎 同日11時53分許 被告 我星期一去問才知道 問過再告訴你 同日11時58分許 「杜華」 好的 我們要幫小五(應為「伍」)寄百貨 同日12時30分許 被告 算是新收社(應為「舍」) 只有自己家人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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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