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1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
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
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
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
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
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彥(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於
民國113年9月20日具狀透過監所向本院提起上訴,於113年9
月30日送達本院,但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上訴
理由候補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在卷可證,被告嗣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14
年2月14日裁定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且因被告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本院依法將裁定正本囑託該
監所長官送達被告,被告業於114年3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
此有本院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裁定已合法送
達,被告迄今卻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