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號
TCDM,113,訴,9,2025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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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忠穎(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判處罪刑在案,判
決正本已於114年2月25日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與上
訴人,由上訴人於114年2月25日親自收受,嗣上訴人於同年
3月10日具狀並委由監所長官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
:理由後補乙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然上訴人迄今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等情,有送達證書1份、刑事上訴
狀等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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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