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平 (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3日所為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89號)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6「扣案物」欄之記載「ACER
桌上型電腦1台」、「ASUS桌上型電腦1台」,應依序更正為「LE
MEL桌上型電腦1台」、「ACER桌上型電腦1台」。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