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670號
TCDM,113,訴,1670,2025041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雄



林華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7866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政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林華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政雄林華
偉(下稱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於民國113年1月28日至2月
2日之不詳時間,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在本
案土地清理廢棄物之行為,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
屬集合犯之概念,應論以包括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自將本案廢棄物於數日間棄置於本案
土地之上,且數量、品項非微,已危害生態環境,所為應值
非難,惟念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均無前
科,素行堪認良好,並考量現場廢棄物尚未清除完畢,有臺
中市政府環保局113年11月25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145799號
函、114年1月21日中市環稽字第1140006409號函可佐(院卷
第27、81頁),再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手段、廢棄物
之性質及其自陳之家庭、學歷、經濟條件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所指之 財產上利益,依立法理由所載,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 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 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 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又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就利得 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並不扣除支出之犯罪成本,故違法載運 廢棄物而支出之運費成本,仍在利得沒收之範圍內。經查: ⒈本案廢棄物若合法清運,粗估費用約新臺幣(下同)3萬7500 元至15萬元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月21日中 市環稽字第1140006409號函存卷可參(院卷第81頁),堪認 上開費用,為被告2人非法清理廢棄物所能減省之費用(消 極利益),被告2人並對於該利益最終歸於被告王政雄,由 被告王政雄負擔上開費用無意見(院卷第107頁),是此部 分依有利於被告王政雄之方式認定,認被告王政雄至少獲有 3萬7500元之犯罪所得(消極利益),應依前揭規定與說明 ,於3萬7500元之範圍內,於被告王政雄所犯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⒉被告林華偉受被告王政雄委託載運本案廢棄物所得之1萬2千 元報酬,為被告林華偉之犯罪所得,亦應依上開規定,於被 告林華偉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2人用以載運本案廢棄物之車牌號碼BNU-9581號自用小貨 車,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係登記於案外人王駿献名 下,有車籍查詢資料可稽(偵卷第55頁),難認該車輛為被 告2人所有,亦無證據係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予被告2人使 用之物,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866號  被   告 王政雄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 000巷00弄00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指定送達地址)
        林華偉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政雄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仍與其前員工林華偉共同基於非法清除及處理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2月1日及 2月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登記車主為王 政雄之父王駿献),先在王駿献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號 住處之倉庫,清理王駿献先前從事空調、消防及水電等工程 所產出之油漆桶、紙箱、塑膠管及木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與 家庭生活垃圾,再搬上BNU-9581號自小貨車,運往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之第1427號防風保安林傾倒棄置;王政雄事 後給付林華偉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行政院農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森林護管員於113 年1月29日發現後,通報警方處理,因而循線查知上情。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於113年7月31日 前往現場勘察,尚未清除完畢。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下稱保七五 大)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政雄林華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被告林華偉於偵查中並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述,復 有保七五大臺中分隊職務報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臺中 分署雙崎工作站森林被害報告書、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遭堆置廢棄物位置圖、現場照片及紅外線車辨系統相機拍攝 畫面截圖,BNU-9581號自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 保護局113年2月22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113年8月5日中市環 稽字第1130090604號函在卷可按。被告2人犯嫌,堪予認定 。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 ,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 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 第3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 法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2人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林華偉犯罪所得1萬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德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