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16號
TCDM,113,訴,1416,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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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民






選任辯護人 陳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易宣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五)第十三行內,關於「林
易宣」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育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五)第13行內,關
於「林易宣」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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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