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333號
TCDM,113,訴,1333,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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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99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自民國107年1月5日起,擔任士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士文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 採購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士文公司並無 向東頡鋼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頡鋼業公司)銷貨或採購之事 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於109年12月起至110年6月間,於附表「開立時間」欄所示 時間,以2個月為1期,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 付東頡鋼業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東頡鋼業公司按期 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 方法,幫助東頡鋼業公司逃漏如附表各該編號之營業稅額, 而生損害於士文公司之公共信用,且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告發,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士文公司稅務申報代理人記帳士何玉如於警詢、偵查時 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士文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 報告(告發卷第3-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清單(告發卷第9-10頁)、士文公司109年12月至110年 6月涉嫌開立不實统一發票金額明細表、逐筆明細表(按期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 間申報書(按年度及按期)查詢資料、涉案期間銷項去路明 細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109 、110、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士文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告發卷第11 -27、36-83、85-19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便 簽暨所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10年9月23日中執癸11 0年營稅執專宇第0000000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9 月29日中區國稅大屯服務字第1101511874號函、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乙○○110年10月5日聲 明書(告發卷第211-218、231頁)、士文公司112年6月1日 承諾書(告發卷第235頁)、東頡鋼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108、109年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 申請之相關資料(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告發卷第 245-269頁)、東頡鋼業公司112年6月1日承諾書(告發卷第 275頁)及財政部中區稅局大屯稽徵所113年11月4日中區國 稅大屯服務字第1132514731號函(本院卷第47-48頁)附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於110年12月17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該法第43條第1 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足知修正後之法定刑較修正前 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 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




 ㈢又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於同一申報營業稅期間內,基於單一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決意,多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就被告前開所犯各罪,均應論以接 續犯。
㈣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 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 同一性而言。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其實行犯罪 之行為,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割,應得依 想像競合犯論擬。被告就附表各編號(各稅期)所為,均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罪,皆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按每兩個月申報一次之不同期別營業稅申報,而於不同期別 分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應採一罪一罰方遵立法意旨 ,且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 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 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尚難符合接續犯之 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作為認定 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則於附表所示期間,被 告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係3期,應論以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3罪。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士文公司與東頡鋼業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 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所為妨害國家財政及稅務健全, 損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應值非難;惟念被告 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次數、所生危害,及其無遭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鐵材買賣、需協助扶養弟弟的1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貧寒(本院卷第1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被 告所犯數罪犯罪手段類似,同質性較高,所犯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堪認較低,並考量時間之密接程度、罪數所反 應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士文公司109年12月起至110年6月間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新臺幣) 營業稅額 (新台幣)    主文 1                           109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10年1月15日前申報)                           10912 GD00000000 290,000 14,500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12 GD00000000 490,240 24,512 10912 GD00000000 436,896 21,845 10912 GD00000000 313,780 15,689 10912 GD00000000 498,560 24,928 10912 GD00000000 466,624 23,331 10912 GD00000000 306,000 15,300 10912 GD00000000 499,840 24,992 10912 GD00000000 491,200 24,560 10912 GD00000000 270,400 13,520 10912 GD00000000 401,600 20,080 10912 GD00000000 210,000 10,500 10912 GD00000000 328,000 16,400 小計 13張 5,003,140 250,157 2                                     110年3月、4月份營業稅(110年5月15日前申報)                                     11003 KX00000000 338,130 16,907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3 KX00000000 389,280 19,464 11003 KX00000000 390,720 19,536 11003 KX00000000 304,440 15,222 11004 KX00000000 283,710 14,186 11004 KX00000000 355,530 17,777 11004 KX00000000 317,190 15,860 11004 KX00000000 280,470 14,024 11004 KX00000000 272,460 13,623 11004 KX00000000 344,010 17,201 11004 KX00000000 313,680 15,684 11004 KX00000000 361,260 18,063 11004 KX00000000 271,920 13,596 11004 KX00000000 316,740 15,837 11004 KX00000000 320,040 16,002 11004 KX00000000 322,770 16,139 11004 KX00000000 397,650 19,883 11004 KX00000000 313,770 15,689 小計 18張 5,893,770 294,693 3                                             110年5月、6月份營業稅(110年7月15日前申報)                                             11005 MS00000000 407,470 20,374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5 MS00000000 420,000 21,000 11005 MS00000000 336,455 16,823 11005 MS00000000 301,385 15,069 11005 MS00000000 342,405 17,120 11005 MS00000000 419,230 20,962 11005 MS00000000 339,080 16,954 11005 MS00000000 383,005 19,150 11005 MS00000000 343,770 17,189 11006 MS00000000 437,500 21,875 11006 MS00000000 406,000 20,300 11006 MS00000000 402,500 20,125 11006 MS00000000 344,750 17,238 11006 MS00000000 392,000 19,600 11006 MS00000000 343,000 17,150 11006 MS00000000 396,200 19,810 11006 MS00000000 396,375 19,819 11006 MS00000000 448,000 22,400 11006 MS00000000 437,500 21,875 11006 MS00000000 367,500 18,375 11006 MS00000000 343,000 17,150 11006 MS00000000 448,000 22,400 小計 22張 8,455,125 422,758     合計 53張 19,352,035 96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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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頡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