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03號
TCDM,113,訴,1203,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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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沐弘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沐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康沐弘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
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
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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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