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張家珮
被 告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
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
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
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
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
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進坤涉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855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判決,於113年6月25日
確定在案,而原告張家珮係於113年8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刑事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三、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之損害,仍可另
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
影響,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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