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瑜蘭
選任辯護人 洪煌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96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
2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王瑜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
勞務肆拾小時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舉辦法治教育
參場次。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王瑜蘭係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0號,下稱博愛關懷協會)於民國107年、108年之實質
理事長(名義理事長為張昭才),亦為109至112年度之理事
長,負責博愛關懷協會之行政事務、活動舉辦及辦理補助款
案件核銷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博愛關懷協會長年向
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果貿社區管委會)
借用該社區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場所作為辦公空
間使用,惟果貿社區管委會自107年始要求博愛關懷協會給
付租金,而博愛關懷協會實則自109年起始給付租金。王瑜
蘭明知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07至109年辦理「社區照顧關懷
據點整合性補助計畫-據點租金水電費用」補助案及110、11
1年辦理「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長照站」補助案,
提供經費補貼博愛關懷協會租金等開銷,然須根據實際支出
金額,依規定檢附租賃契約、收據、支出憑證等資料送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審查,不得有浮報、虛報情事,竟個別5次同
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各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07年間未給付任何租金予果貿社區管委
會,竟於107年9月19日前某時,持其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
偽造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果貿社區
管委會主任委員「梅光」及王瑜蘭之友人「王家宏」、「葉
碧桂」、「侯思宇」、「王秀媛」印章各1枚分別蓋印或偽
簽「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梅光」署押於
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文書,並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文
書上不實記載博愛關懷協會自107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每月給付租金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詳細偽造或內容不
實之私文書、偽造署押或印文及所在出處、不實內容及所在
出處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復將此部分私文書交付
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用以申請107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整合性補助計畫-據點租金水電費用」補助而行使之,致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
19日同意補助,並於108年1月14日將前揭不實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8萬元補助款,匯至王瑜蘭所管理之博愛關懷協會設於
臺灣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此以方式詐得8萬元補助款,並足以生損害於梅光、王家
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果貿社區管委會權益暨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對於經費補助之正確性。
㈡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08年間未給付任何租金給果貿社區管委
會,竟於108年6月11日前某時,持其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
偽造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
、「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印章
各1枚分別蓋印或偽簽「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
、「梅光」署押於如附表二編號8至14所示文書,並於如附
表二編號8、9所示文書上不實記載博愛關懷協會自108年5月
1日至108年12月31日每月給付租金(清潔費)為1萬5,000元
(詳細偽造或內容不實之私文書、偽造署押或印文及所在出
處、不實內容及所在出處均詳如附表二編號8至14所示),
復將此部分私文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用以申請108
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整合性補助計畫-據點租金水電費
用」補助而行使之,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1日同意補助,並於109年1月16日將
前揭不實租賃契約所列租金18萬元補助款,匯至王瑜蘭所管
理之博愛關懷協會系爭帳戶,此以方式詐得18萬元補助款,
並足以生損害於梅光、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
果貿社區管委會權益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對於經費補助之正
確性。
㈢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09年間給付予果貿社區管委會之租金為
每月3,000元,全年僅共計3萬6,000元,且未簽立租賃契約
,竟於109年3月31日前某時,持其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
造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
「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印章各
1枚分別蓋印或偽簽「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
「梅光」署押於如附表二編號15至22所示文書,並於如附表
二編號15、16所示文書上不實記載博愛關懷協會自109年1月
1日至109年12月31日每月給付租金(清潔費)為1萬5,000元
(詳細偽造或內容不實之私文書、偽造署押或印文及所在出
處、不實內容及所在出處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5至22所示),
復將此部分私文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用以申請109
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整合性補助計畫-據點租金水電費
用」補助而行使之,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31日同意補助,並於110年1月14日將
前揭不實租賃契約所列租金18萬元補助款,匯至王瑜蘭管理
之博愛關懷協會系爭帳戶,此以方式詐得其中差額14萬4,00
0元,並足以生損害於梅光、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
秀媛、果貿社區管委會權益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對於經費補
助之正確性。
㈣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10年間給付予果貿社區管委會之租金為
每月3,000元,全年僅共計3萬6,000元,竟於110年4月6日前
某時,於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文書上不實記載博愛關懷
協會於110年之每月租金為1萬5,000元(果貿社區管委會不
知情之主任委員陳建鑫業於王瑜蘭為不實記載前,業已簽名
蓋印於上開文書),再持其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之「
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林秀緞」印章各1
枚分別蓋印如附表二編號25至29所示所示文書(詳細偽造或
內容不實之私文書、偽造署押或印文及所在出處、不實內容
及所在出處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3至29所示),復將此部分私
文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用以申請110年度「建立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長照站」補助而行使之,致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6日同意
補助,並於111年1月6日將前揭不實租賃契約所列租金18萬
元補助款,匯款至王瑜蘭所管理之博愛關懷協會系爭帳戶,
此以方式詐得其中差額14萬4,000元,並足以生損害於王家
宏、葉碧桂、侯思宇、林秀緞、果貿社區管委會權益暨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對於經費補助之正確性。
㈤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11年間給付果貿社區管委會之租金為每
月4,000元,全年僅共計4萬8,000元,竟於111年3月29日前
某時,於如附表二編號30、31所示文書上不實記載博愛關懷
協會於111年之每月租金為1萬5,000元(果貿社區管委會不
知情之主任委員馮鋼培業於王瑜蘭不實記載前,業已簽名蓋
印於上開文書),再持其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之「王
家宏」、「葉碧桂」、「侯思宇」印章各1枚分別蓋印如附
表二編號32至36所示所示文書(詳細偽造或內容不實之私文
書、偽造署押或印文及所在出處、不實內容及所在出處均詳
如附表二編號30至36所示),復將此部分私文書交付予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用以申請111年度「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並設置長照站」補助而行使之,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
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9日同意補助,並於112
年1月12日將前揭不實租賃契約所列租金18萬元補助款,匯
至王瑜蘭所管理之博愛關懷協會系爭帳戶,此以方式詐得其
中差額13萬2,000元,並足以生損害於王家宏、葉碧桂、侯
思宇、果貿社區管委會權益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對於經費補
助之正確性。
二、案經王瑜蘭自首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瑜蘭於警詢、偵訊或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他字卷一第7至9、251至259頁,本院訴字卷
第14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梅光、陳建鑫、馮鋼培、張
朝才、葉碧桂、侯思宇、王家宏、王秀媛、林秀緞、證人陳
珠英分別於警詢陳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卷
一第199至203、207至213、237至239、355至361、457至463
;卷二第3至9、111至115、177至183、261至268、331至3
37、369至374、385至391、455至459、473至479頁),並有
管理委員會繳費收據影本3份、博愛關懷協會歷年核定及核
銷金額明細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7年9月19日中市社青字
第1070100323號函暨所附核定表等資料、108年6月11日中市
社青字第1080066753號函暨所附核定表等資料、109年3月31
日中市社青字第1090038320號函暨所附核定表等資料、110
年4月6日中市社青字第1100040446號函暨所附核定表等資料
、111年3月29日中市社青字第1110042099號函暨所附核定表
、本案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如附表二所示文書影本各1份(
見他字卷一第41至43、51頁,偵字卷第23至51、53至87、91
至117、119至157、159至185、187至189頁)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前揭自白內容與前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07、108年未給付任何租金予果貿
社區管委會,且博愛關懷協會於109至111年給付果貿社區委
員會之租金亦各僅為3,000元、3,000元、4,000元,竟未經
被害人果貿社區管委會、梅光、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
王秀媛、林秀緞等人同意,擅自偽造上開被害人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分別以前述行使偽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方式,5次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詐得前揭補助款項,
除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權益外,亦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對於經費補助之正確性。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月27日生效,然該條文所
定罰金數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
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
定,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
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
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
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
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對於補助經費之申請及核銷有
實質審查判斷真實與否而填載之義務等情,此觀該局辦理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整合性補助計畫第拾壹點「督導及考核」之
相關規定甚明(見他字卷一第21至32頁),故揆諸前揭判決
意旨,本案被告所為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先予敘明
。
㈢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
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
者而言,若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
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
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既非署押,即不生同法第219
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問題(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
277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8、15所示房屋租
賃契約書上「出租人欄」所載「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
委員會」(詳見偵59629卷第34、65、97頁),因屬約定內
容之一般性陳述,不具有表示當事人本人簽名之意思,非屬
署押,附此敘明。
㈣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偽造「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
、「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
林秀緞」印文、「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
梅光」署押分別係偽造前述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
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被告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所為上開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前述被害人印章;另就犯罪
事實欄㈣、㈤部分,分別利用不知情之陳建鑫、馮鋼培先行
於如附表二編號23、24、30、31所示文書上簽名蓋印之行為
,均為間接正犯。
㈧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
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
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
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
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
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
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
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
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
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判決要
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案發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
員尚未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該管公務員即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自首其上開犯行等情,有該署申告單、申告補充狀
、112年4月26日詢問筆錄各1份(見他3612卷一第3至5、7至
9頁)在卷可佐,另查無證據證明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
人員於被告自首前,已合理懷疑或發覺被告為本案行為人,
故被告主動向檢方自承為本案行為人,且被告自首後,於其
後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皆依傳喚到庭接受裁判,自符合刑
法第62條前段得減輕其刑規定,爰參酌本案案發情節及其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至
被告於偵查中雖對於犯罪事實欄㈠㈡部分犯行有所辯解,惟
此尚屬其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憑此即認被告無意接受裁判
,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合法方式取
得所須財物,明知博愛關懷協會於107、108年並未向果貿社
區管委會並未給付租金,另於109至111年並未向上開管委會
給付如前述申請款項之租金,竟為詐取政府之租金補助,以
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方式,向
主管機關行使上開文書以申請租金補助,致承辦人員因此陷
於錯誤而核發補助款項,破壞政府提供補助之良善目的,所
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將全數詐領補助
款共計68萬元分別繳還被害人即臺中市政府或依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承辦人員指示匯至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帳戶
等情,業據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陳述明確(見本院
訴字卷第152頁),並有臺中市市庫收入繳款書、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各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179至181頁)附卷可參
,且被告已與本案被害人即果貿社區之主任委員陳建鑫、馮
鋼培、被害人即博愛關懷協會之理事長張昭才、被害人梅光
、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林秀緞達成和解,有
和解書9份(見本院訴字卷第165至177頁)在卷可佐,兼衡
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金額,暨其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本院訴字卷第152頁)等一切情狀,
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 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 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按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 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 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 要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可稽,審酌被告犯後主動自首犯行,且已繳還全 數詐得款項完畢,並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均已如前述, 顯見其犯後具有悔意,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經此偵查及審 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又前述被害人均向本院 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機會,請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訴 字卷第59至63、67至69、75、79、83、89、99、103、109、 113、117頁),故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又為使被 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警惕,並確實督促其建立正確法律 觀念,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規定 ,併予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舉 辦法治教育3場次,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明瞭其行為造成損害,且 使其日後謹慎行事,並能藉此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倘其違反 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該緩刑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 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 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 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 第747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
⒈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或不實文書雖各屬供被告 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然因已交予被害人臺中市政府收執 ,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附表 二「偽造署押及所在出處」、「偽造印文及所在出處」欄 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詳見附表二所示),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沒收。 ⒉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 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王家宏」、「葉碧桂」 、「侯思宇」、「王秀媛」、「林秀緞」印章各1枚,雖 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⒊並就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 行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述所詐領之款項 雖各屬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惟上開款項均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臺中市政府,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第62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 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 9條、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㈠ 王瑜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偽造印文或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2 犯罪事實欄㈡ 王瑜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四所示偽造印文或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3 犯罪事實欄㈢ 王瑜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五至二十二所示偽造印文或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梅光」、「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王秀媛」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4 犯罪事實欄㈣ 王瑜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所示偽造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林秀緞」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5 犯罪事實欄㈤ 王瑜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六所示偽造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王家宏」、「葉碧桂」、「侯思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偽造或內容不實之私文書 偽造署押及所在欄位 偽造印文及所在出處 不實內容及所在欄位 1 107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 「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署押1枚(偵59629卷第34頁,出租人簽章欄)。 ⒈「梅光」印文共3枚(偵59629卷第34頁,出租人欄、出租人簽章欄;同卷第38頁,出租人欄)。 ⒉「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文1枚(偵59629卷第38頁,出租人簽章欄)。 不實記載租金「壹萬零千零百零元」(偵59629卷第34頁,房租收付款明細表)。 2 果貿陽明社區管委會107年12月17日收據 「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梅光」署押各1枚(偵59629卷第39頁,出租人簽章欄) 「梅光」印文1枚(偵59629卷第39頁,出租人簽章欄)。 不實記載租金「捌萬零仟元」(偵59629卷第39頁,收據金額欄)。 3 臺中市○○區○○○○○○○○○○○○○○○號:107IC16)、支出憑證明細表 ⒈「王家宏」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41頁,業務單位欄;同卷第43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41頁,會計單位欄;同卷第43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4 臺中市○○區○○○○○○○○○○○○○○號:107IC16)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45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45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5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07年12月21日領據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47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47頁,出納蓋章欄)。 6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黏貼憑證用紙(107年)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49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49頁,出納蓋章欄)。 7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107年5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執行概況考核表 ⒈「王秀媛」印文1枚(偵59629卷第51頁,填表人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51頁,主辦會計蓋章欄)。 8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 「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梅光」署押各1枚(偵59629卷第65頁,出租人簽章欄;同卷第68頁,負責人簽章欄) ⒈「梅光」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65頁,契約出租人簽章欄欄;同卷第68頁,負責人簽章欄)。 ⒉「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65頁,契約出租人簽章欄欄;同卷第68頁,出租人簽章欄)。 不實記載清潔費「壹萬伍仟元」(偵59629卷第66頁,契約第4條清潔費約定及支付欄)。 9 果貿陽明社區管委會108年12月3日收據 「梅光」署押1枚(偵59629卷第69頁,出租人簽章欄)。 「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梅光」印文各1枚(偵59629卷第69頁,出租人簽章欄)。 不實記載租金計「壹拾捌萬零仟元」(偵59629卷第69頁,收據金額欄)。 10 臺中市○○區○○○○○○○○○○○0○○○號:108IC18) 、支出憑證明細表 ⒈「王家宏」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71頁,業務單位蓋章欄;同卷第73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71頁,會計單位蓋章欄;同卷第73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11 臺中市○○區○○○○○○○○○○0○○○號:108IC18)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77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77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12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08年12月領據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83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83頁,出納蓋章欄)。 13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黏貼憑證用紙(108年)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85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85頁,出納蓋章欄)。 14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108年1月 1日起至108年12 月31日止執行概況 考核表 ⒈「王秀媛」印文1枚(偵59629卷第87頁,填表人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87頁,主辦會計蓋章欄)。 15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 「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梅光」署押各1枚(偵59629卷第97頁,出租人簽章欄;同卷第101責人簽章欄) ⒈「梅光」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97頁,契約出租人簽章欄欄;同卷第101頁,負責人簽章欄)。 ⒉「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97頁,契約出租人簽章欄欄;同卷第101頁,出租人簽章欄)。 不實記載清潔費「壹萬伍仟元」(偵59629卷第99頁,契約第4條清潔費約定及支付欄)。 16 果貿陽明社區管委會109年12月1日收據 「梅光」署押1枚(偵59629卷第103頁,出租人簽章欄)。 ⒈「梅光」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103頁,出租人簽章欄、租金金額欄)。 ⒉「果貿陽明新村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3頁,出租人簽章欄)。 不實記載租金計「壹拾捌萬零仟元」(偵59629卷第103頁,收據金額欄)。 17 臺中市○○區○○○○○○○○○○○0○○○號:109IIB42)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5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5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18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接受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經費補助支出憑證明細表109年度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7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7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19 臺中市○○區○○○○○○○○○○0○○○號:109HB42)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9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09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20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09年11月18日領據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11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11頁,出納蓋章欄)。 21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黏貼憑證用紙(109年)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15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15頁,出納蓋章欄)。 22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執行概況考核表 ⒈「王秀媛」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17頁,填表人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17頁,主辦會計蓋章欄)。 23 110年1月31日至110年12月3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 不實記載每月租金「壹萬伍仟元」(偵59629卷第138頁,契約第3條、房屋收付款明細表)。 24 果貿陽明社區管委會110年12月8日收據 不實記載「壹拾捌萬零仟元整」(偵59629卷第143頁,收據金額欄)。 25 臺中市○○區○○○○○○○○○○○0○○○號:110P003166) 、支出憑證明細表 ⒈「王家宏」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145頁,業務單位蓋章欄;同卷第147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共2枚(偵59629卷第145頁,會計單位蓋章欄;同卷第147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26 臺中市○○區○○○○○○○○○○0○○○號:110P003166)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49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49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27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10年12月2日領據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51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51頁,出納蓋章欄)。 28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黏貼憑證用紙(110年)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55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55頁,出納蓋章欄)。 29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執行概況考核表 ⒈「林秀緞」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57頁,填表人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57頁,主辦會計蓋章欄)。 30 111年1月31日至111年12月3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 不實記載每月租金「15,000元」(偵59629卷第172頁,契約第3條)。 31 果貿陽明社區管委會111年12月31日收據 不實記載「壹拾捌萬零仟元整」(偵59629卷第175頁,收據金額欄)。 32 臺中市○○區○○○○○○○○○○○0○○○號:111P002057)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77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77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33 臺中市○○區○○○○○○○○○○0○○○號:111P002057)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79頁。業務單位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79頁,會計單位蓋章欄)。 34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2月10日領款收據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81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81頁,出納蓋章欄)。 35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黏貼憑證用紙(111年) ⒈「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83頁,會計蓋章欄)。 ⒉「侯思宇」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83頁,出納蓋章欄)。 36 臺中市清水區博愛關懷協會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執行概況考核表 ⒈「王家宏」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85頁,填表人蓋章欄)。 ⒉「葉碧桂」印文1枚(偵59629卷第185頁,主辦會計蓋章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