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3年度,43號
TCDM,113,智易,43,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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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品慧


選任辯護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品慧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品慧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埴鈁公司之代表人彭力真及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於
偵查中之陳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員工鄭羽恩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2020北港燈會活動之主要承辦人、前雲林縣政府文化
  觀光處員工陳盈榛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前員工、擔任專案設計師之陳思珈
  於偵查中之證述。
 ㈥告訴人埴鈁公司於111年3月31日委由瑋燁律師事務所出具送
  達予被告之律師函;被告於111年4月8日委由律生活法律事
  務所回覆告訴人之律師函等相關資料。
 ㈦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告訴人埴鈁公司蒐證
  提出之被告於ISSUU網頁中,公開張貼發表系爭著作犯罪
  事實一之㈡應保密事項文件資料之翻拍截圖照片。
 ㈧由告訴人埴鈁公司所提出之:
  ①告訴人埴鈁公司獲得MUSE設計金獎及得授權使用該官方獎
誌LOGO於2020北港燈會MUSE金獎舞台之設計圖。
  ②2020南投燈會水舞展演舞台設計圖原稿及檔案內容。
  ③2020澎湖國際海灣燈光節燈光及互動面板設計圖及與交通
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勞務採購契約書部分內
容。
  ④告訴人埴鈁公司寄送予雲林縣政府備查之2020北港燈會整
體燈區展示規劃執行案之工作計畫書、函文等相關資料。
 ㈨被告於108年7月22日到職時所簽署之告訴人埴鈁公司員工資
  料卡、新進員工報到說明暨工作守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317條之無故洩漏
因業務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犯罪時間
密接、犯罪地點相同,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上應認
僅有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當以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規定均
論以一罪。另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
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
 ㈡爰審酌被告原本受雇於告訴人埴鈁公司,離職後未能尊重告
訴人埴鈁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業務上之工商祕密,造成告訴
人埴鈁公司受有潛在損害,但被告尚未從其犯罪行為獲得經
濟上之利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能坦承犯行,能知過悔改,且與告訴人埴鈁公司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埴鈁公司,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所自
陳之教育、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本  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埴鈁公司成立和解,可見其有悔意,犯  犯後態度良好,告訴人埴鈁公司也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  機會;被告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宣告緩刑2年。 
四、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陳心慧律師雖於113年11月5日具狀 表示撤回本件告訴。但查:
 ①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 其代理權之範圍,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 委任之方式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明文。則代理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應就委任之實 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不能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規 定,僅從委任狀上有無記載該條但書所列行為之權限,為形 式上之判斷;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見




 ②本案告訴人埴鈁公司委託賴忠明律師及陳心慧律師擔任告訴 代理人,但於委任狀內並未明示授予撤回告訴之權限,有委 任狀在卷可證。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中,告訴人埴鈁公司代 表人彭力真未到陳述意見,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則陳稱未 獲得告訴人埴鈁公司授予撤回告訴之權限。
 ③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陳心慧律師雖於113年11月5日以告 訴代理人名義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但該撤回狀上未蓋 有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大小章,亦無代表人彭力真之簽名;且 於113年11月7日,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陳心慧律師立即 具狀陳報表示:誤解告訴人埴鈁公司之意思,告訴人埴鈁公 司並無撤回告訴之意等語,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證;參以告 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於113年10月21日審理期日時,已明白 表示:如被告於113年11月1日前給付告訴人埴鈁公司新臺幣 20萬元,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等語,可認告訴人埴鈁公司 雖有意願與被告進行和解,但如和解成立,僅同意法院給予 緩刑,並未明示有撤回告訴之意思。
 ④綜上所述,依卷內之證據,無法認定告訴人埴鈁公司有授予 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陳心慧律師撤回告訴之權限;告訴 代理人賴忠明律師、陳心慧律師雖於113年11月5日以告訴代 理人名義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其撤回不生法律上之效 力,本案之訴追條件並無欠缺,本院依法應予審理,不得為 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7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91條(108.05.01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本項新法未修正)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95號  被   告 許品慧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品慧自民國108年7月22日起,迄109年9月30日止,於此期 間任職於彭力真負責經營、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 1樓之埴鈁藝術有限公司(下稱埴鈁公司)擔任專案實習設 計師,負責活動設計、工程製圖、寫企劃及活動流程等相關



業務。又許品慧於在職期間,曾與埴鈁公司簽訂員工守則, 約定公司職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向非業務關係者透露公司之商 業內容,亦不得有將工作文件或物件擅自影印備份或攜出佔 取等行為。
 ㈠詎許品慧明知上情,亦明知如附表所示之「2020北港燈會MUS E金獎舞台設計圖」、「2020南投燈會水舞展演舞台設計圖 及設計概念說明」、「2020澎湖國際海灣燈光節燈光及互動 面板設計」等文案,均係由埴鈁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 形、語文等著作(下稱系爭著作),竟未經埴鈁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離職後之109年11月15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 街00號5樓之1居所,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電子出版 平台ISSUU網站網頁(網址:https://issuu.com)公開張貼 發表系爭著作,且未著明著作權人,而以此方法侵害埴鈁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
 ㈡許品慧明知「2020北港燈會」媒體委刊登帳務合約書,係涉 及有關埴鈁公司之帳務資料,且依據埴鈁公司與媒體之合約 約定,係屬應保密事項;「2020北港燈會」造型燈設置過程 照片,則係涉及有關埴鈁公司燈會照明設備之安裝技術;而 2020後山文選評選會議紀錄、評分紀錄及票數記錄等文件資 料,係涉及有關各評選委員之評分紀錄,且依據埴鈁公司與 合作廠商之合約約定,以上均係屬應保密事項。許品慧竟基 於洩漏埴鈁公司工商秘密之犯意,於上開ISSUU網頁中,將 「2020北港燈會」媒體委刊登帳務合約書、「2020北港燈會 」造型燈設置過程照片、2020後山文選評選會議紀錄、評分 紀錄及票數記錄等有關埴鈁公司於業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一 併張貼於上開ISSUU網頁中,而以此方式洩漏埴鈁公司業務 上之工商秘密。嗣經埴鈁公司於111年3月26日瀏覽上開ISSU U網頁時,始悉上情。
二、案經埴鈁公司委由賴忠明律師、陳心慧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品慧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固坦認於上開時、地,將附表所示之「2020北港燈會MUSE金獎舞台設計圖」之設計圖及設計理念說明之圖形、語文等著作上傳至ISSUU網站網頁,及其於在職期間,曾與告訴人埴鈁公司簽訂新進員工報到說明暨工作守則,約定公司職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向非業務關係者透露公司之商業內容,亦不得有將工作文件或物件擅自影印備份或攜出佔取等行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對外宣稱(文案)是我做的,這些的確是我做的。至於相關會議紀錄,我當初沒有想要分享給大家,我只是想要留個工作紀錄,我沒有想要跟前公司(告訴人埴鈁公司)有不良關係。」等語。 2.選任辯護人陳彥均律師當庭及具狀辯稱略以:「關於告訴人指控被告侵害著作權,被告都有親自創作或共同進行創作,所以被告顯屬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退步言之,縱鈞署認為被告非屬前開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衡酌被告在整個著作所佔的侵害比例甚低,應該不構成對著作權侵害。最後補充,被告在告訴人公司有簽署新進員工報到說明暨工作守則第2條第4項,載明員工於在職期間須盡責保護公司商業內容,但此部分只約定在職期間,被告將系爭著作上傳到網頁的部分均是在離職後所為,所以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被告是離職後放到ISSUU網站上的,被告只是想要留個工作紀錄,主觀上並沒有要散佈的意思。關於著作權部分,告訴人跟被告並無特別約定職務上完成著作著作權歸屬,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被告所有參與的著作,都屬於被告的著作,這部分我們認為這是合理使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等語。 2 告訴人埴鈁公司之代表人彭力真及告訴代理人賴忠明律師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員工鄭羽恩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鄭羽恩於告訴人埴鈁公司負責有關公司之人事等事務管理相關業務,被告許品慧任職僅1年多時間,被告任職時是活動執行助理,不可能在1年多時間就晉升為專案設計師,而且被告在離職時也寫她是實習專案設計師之事實。 2.被告許品慧參與案件僅是負責助理職務部分之工作。告訴人埴鈁公司每次執行專案時,都會安排1個專案設計師,而助理職的同事就是跟著專案設計師去處理相關的事物,不可能由助理自己一個人把所有事情處理起來之事實。 3.2020北港燈會MUSE設計圖是由告訴人埴鈁公司之負責人即活動總監彭力真設計發想的,她跟員工溝通是工作的執行面;2020南投燈會水舞展演舞台也是由彭力真負責的,其他員工都是處理工作的執行方面事務;2020澎湖海灣燈光節的燈光及互動面板設計也是由彭力真負責的等事實。 4.員工於新進告訴人埴鈁公司時,會在公司員工資料卡、勞工契約中載明對於工作內容之文件或物件,不得擅自影印備份或攜出佔取等相關保密條款或著作權歸屬等規定之事實。 5.(經提示111年度他字第7667號案卷第149至150頁、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編號1至9之設計文案),證人鄭羽恩證稱:「一個案子內需要執行的工作很多,以燈會舉例,有花燈的造型組件,會由公司指派同仁做花燈的黏貼,至於設計及骨架的成形,都是由彭力真總監親自打造。公司同仁是負責備料、備燈具及花燈的黏貼等工作。」等語之事實。 4 證人即2020北港燈會活動之主要承辦人、前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員工陳盈榛於偵查中之證述。 1.北港燈會活動與告訴人埴鈁公司有合作關係,告訴人埴鈁公司是合作廠商,負責北港燈會燈飾的布置,從設計、施工、策展等,都是由告訴人埴鈁公司負責之事實。 2.北港燈會活動有設計圖,對口是告訴人埴鈁公司之負責人彭力真之事實。 3.(經提示111年度他字第7667號案卷第73至79頁、刑事告訴狀之告證3至告證6之設計文案),證人陳盈榛證稱:「告證3是設計圖,是告訴人埴鈁公司參與北港燈會榮獲MUSE (MUSE Design Awards)金獎,最上方的是頒獎典禮的設計圖,這是彭力真老師他們設計的;告證4是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2張,也是彭力真老師設計的;告證5的2張設計圖也是彭力真老師設計的;告證6的2張設計圖也是彭力真老師設計的。(問:如何知道這些設計圖是彭力真設計的,而非埴鈁公司內的其他員工設計的?)答:因為當時設計的發想及討論,都是跟彭力真討論的。彭力真會請她的同仁陳思伽或是彭力真親自傳給我。(問:這些討論過程中,有無許品慧也介入其中?)答:是陳思伽離職後,許品慧才接手的,當時已經完成施作了。(問:許品慧接手後負責什麼工作?)答:現場及維護管理的部分,還有燈區的巡檢。(問:在這些設計圖中,許品慧是否有跟你討論過或提供她的創意)答:我沒有跟許品慧對口到。(問:你在跟彭力真討論北港燈會相關設計,在辦公室討論時,許品慧有無在現場? )答:當時許品慧還沒有進來這個案子,她是後期才來的。」等語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前員工、擔任專案設計師之陳思珈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思珈前係擔任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專案設計師,亦曾參與北港燈會活動設計案,是該案之承辦窗口。 2.證人陳思珈於偵訊時證稱:「當時許品慧是助理,彭力真會分派工作給我,我再分派下去。像是漆油漆、裝花燈布,看當天需要做什麼工作。(問:彭力真分派的工作有無包括設計圖的設計及策展討論等?)答:設計都是彭力真設計的,我們頂多參與討論,設計圖都是彭力真畫的。(問:提示告證4,大型公共藝術燈組的設計圖是何人畫的?)答:彭力真畫的。我有參與討論,但是是彭力真畫的。(問:參與討論過程中,許品慧有無在內?)答:沒有。(問:提示告證5大型公共藝術燈組的設計圖,這是何人畫的?)答:彭力真畫的,我有參與討論,但是是彭力真畫的。(問:參與討論過程中,許品慧有無在內?)答:沒有。(問:提示告證6大型公共藝術燈組的設計圖,這是何人畫的?)答:彭力真畫的,右邊的圖我有參與討論,但是最後的定調跟完稿都是彭力真製作的。(問:參與討論過程中,許品慧有無在內?)答:沒有。(問:提示告證7南投燈會水舞展演設計圖這是何人畫的?)答:是彭力真畫的,這時我還在職,我有參與討論,但是我参與的比較少,我主要参與的是北港燈會。(問:參與討論過程中,許品慧有無在內?)答:沒有。 (問:提示告證8澎湖國際海灣燈光節設計圖,這是何人畫的?)答:這時我已經離職了,我不清楚。(問:許品慧在你與她共事過程中,職稱為何?)答:她是助理。但是我們公司每個人的名片都印專案設計師。(問:如果每個人都是專案設計師,究竟由何人提供創意發想?何人負責跑腿?)答:在我就職期間,我們公司的設計圖都是彭力真設計的,我們其他人都是對外的專案窗口,負責執行,我們不會動手畫設計圖。」等語之事實。 6 告訴人埴鈁公司於111年3月31日委由瑋燁律師事務所出具送達予被告許品慧之律師函;被告於111年4月8日委由律生活法律事務所回覆告訴人之律師函等相關資料。 1.告訴人埴鈁公司於111年3月26日瀏覽ISSUU網頁時,發現被告本件犯罪事實行為之事實。 2.告訴人埴鈁公司於111年3月31日委請律師出具送達律師函予被告,請求被告自上開ISSUU網頁撤下本件所張貼之侵權圖片等文件資料,惟被告僅承認部分內容為侵權,被告僅願撤下部分侵權圖片等文件資料,嗣告訴人委請律師與被告協商撤下本件所張貼之侵權圖片等文件資料未果等事實。 7 告訴人埴鈁公司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告訴人埴鈁公司蒐證提出之被告許品慧於上開ISSUU網頁中,公開張貼發表系爭著作及上開犯罪事實㈡應保密事項文件資料之翻拍截圖照片。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8 由告訴人埴鈁公司所提出之: 1.告訴人埴鈁公司獲得MUSE設計金獎及得授權使用該官方獎誌LOGO於2020北港燈會MUSE金獎舞台之設計圖。 2.2020南投燈會水舞展演舞台設計圖原稿及檔案內容。 3.2020澎湖國際海灣燈光節燈光及互動面板設計圖及與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勞務採購契約書部分內容。 4.告訴人寄送予雲林縣政府備查之2020北港燈會整體燈區展示規劃執行案之工作計畫書、函文等相關資料。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 被告於108年7月22日到職時所簽署之告訴人埴鈁公司員工資料卡、新進員工報到說明暨工作守則。 1.被告於任職告訴人埴鈁公司期間,曾與埴鈁公司簽訂員工守則,約定公司職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向非業務關係者透露公司之商業內容,亦不得有將工作文件或物件擅自影印備份或攜出佔取等行為之事實。 2.佐證上開犯罪事實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17條之無故洩漏因業 務知悉之工商秘密等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為上開犯行,犯 罪時間密接、犯罪地點相同,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 上應認僅有單一犯意,揆諸上開說明,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當以視為



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故均請依接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 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容慈

附表
編號 被告於上開ISSUU網站網頁公開張貼發表之著作名稱 告訴人埴鈁公司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之卷證出處 1 2020北港燈會MUSE金獎舞台設計圖 他字卷第73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3所附資料) 2 2020北港燈會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水滴仙子花燈造型) 他字卷第75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4左圖所附資料) 3 2020北港燈會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魚形圖案花燈造型) 他字卷第75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4右圖所附資料) 4 2020北港燈會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薪傳光耀之八卦圖案造型裝置藝術) 他字卷第77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5左圖所附資料) 5 2020北港燈會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光之廊道立體裝置藝術) 他字卷第77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5右圖所附資料) 6 2020北港燈會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蒲公英光點球形圖案造型裝置藝術) 他字卷第79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6左圖所附資料) 7 2020北港燈會大型公共藝術燈組設計圖(北港五行主題圖案造型裝置藝術) 他字卷第79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6右圖所附資料) 8 2020南投燈會水舞展演舞台設計圖及設計概念說明 他字卷第81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7所附資料) 9 2020澎湖國際海灣燈光節燈光及互動面板設計 他字卷第83頁(即刑事告訴狀告證8所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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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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